【政策与解读】推动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

24.05.2016  10:09

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记者  周玮)国务院办公厅16日公布转发的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通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让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优秀资源焕发新的生命力?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祁述裕对意见进行了详解。

 

拓展文化文物单位职能 推动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

意见明确,推动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文物单位发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此前,文化文物单位的职能定位是依托馆藏文化资源,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意见一个突出亮点是拓展了文化文物单位职能。”祁述裕说,对文化文物单位而言,发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是“活起来”极为重要的路径。与此同时,文化文物机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是国际趋势。发达国家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有上百年历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故宫博物院等一些文化文物单位也有成功的探索。

意见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目标,即力争到2020年,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意见还对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提出了两个统一的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推动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求文化文物单位要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加强文化资源系统梳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这为文化文物单位发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指明了方向。

 

走社会化路子 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

意见提出,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要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等七项主要任务。

意见强调要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两方面积极性,加强文化资源开放和共享,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祁述裕说,“可以看出,强调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要走社会化的路子,是意见一大亮点。

意见提出了多种与社会力量合作的形式。如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提升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水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配合优秀文化遗产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推广;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

 

稳步推进试点 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意见提出了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加强支撑平台建设、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加强组织实施六项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指向精准,切实可行,确保意见能落在实处。体制机制有创新,支持政策有突破是最大亮点。”祁述裕说。

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收益分配上,意见明确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人员绩效奖励等。在文化创意产品资金保障上,意见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

意见提出,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中开展试点。试点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更大:如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等。

祁述裕说,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但要把好事做好,就要做到积极探索,有序推进,因地制宜。既要防止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又要防止急躁冒进,鲁莽行事。意见强调,注意加强规范引导,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