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审 6名被告人被判刑

07.05.2015  11:00
我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审 6名被告人被判刑 - 检察
来源: www.ynfzb.cn

 

      近日,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滇池湖畔审理,张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庭审后,被告人及家属将自愿出资购买的35万尾高背鲫投放滇池,以作生态补偿。

  2014年11月,在滇池封湖禁渔期,张某、杨某某邀约另外4名村民,在滇池三合水域禁渔区内,驾驶4艘自制机动筏子,采用拖网的形式非法捕捞白鱼、箭鱼等水产品,被正在开展水上联合巡逻执法的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量,他们非法捕捞白鱼、箭鱼总净重为458.4千克,鉴定价值2293元。

  公诉机关认为,案发时,处于禁渔期,被告人使用的拖网和机动筏子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在滇池封湖禁渔期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依照《刑法》第340条应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被告人都是滇池沿岸的农民。发生在滇池的偷捕现象并不少见,一般都是由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行政处罚,因而民众对滇池保护法律意识薄弱。在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经过多次交心谈心,使得本案被告人及家属认识到使用机动筏子、拖网在滇池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具有掠夺性、毁灭性,造成了水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

  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后再也不偷捕了。”并自愿出资购买滇池土著鱼类高背鲫35万尾,在庭审后和家属一起投放滇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