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再次报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信息的通知

25.05.2016  12:38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12〕167号)等规定,我厅于2016年初下发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信息的通知》(云财库〔2016〕6号),对预算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统计。报备工作结束后,我厅组织专人对各商业银行上报数据与预算单位上报数据进行了认真核对,发现在商业银行上报的账户信息中仍存在大量错报、漏报、瞒报的情况。为严肃我省国库业务代理银行管理纪律,切实做好账户信息统计工作,省财政厅决定对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再次进行核实报送,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送范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下属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事业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并接受省级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单位名单详见附件一),截至2016年6月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外汇存款账户以及尚未注销的冻结户、休眠户)信息。

        账户种类包括零余额账户、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一般贷款账户等所有账户。

        二、报送方式和时间

        各商业银行省分行将下设各银行机构报送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料统一汇总后,填写《云南省商业银行预算单位账户开设情况承诺书》(附件二),经省分行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后,于2016年7月1日前将纸质报表及EXCEL电子文档(请前往http://www.ynf.gov.cn下载)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509办公室。

        三、报送要求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查找上一次报送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各商业银行提供数据的真实性由省分行负责核实,各省分行要高度重视,确保报送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本次统计工作纳入2016年银行代理省级财政国库业务综合考评范围。各商业银行报送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将与预算单位以及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提供的账户情况再次进行比对,若比对结果仍有较大出入,我厅将对各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开户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凡发现未按本通知规定,瞒报、漏报、错报及逾期未报送账户信息的,即时停止代理国库业务资格等所有相关财政业务资格。

     

          联系人:    潘    舒

          联系电话:0871-63627422


云财库〔2016〕48号文件商业银行账户报备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