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准与否 云南省政府20个工作日内答复

17.10.2014  11:45

省政府近日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3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其中称,涉及开荒的项目要由省政府核准,在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水库,要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核准目录

昆明曲靖昭通红河境内煤炭开发项目 由省政府核准

目录明确,在主要河流上建设水电站,在跨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水库和水事工程,甚至还涉及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非主要河流、跨州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开荒的项目,也由省政府核准。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外,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范围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州、市3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核准;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炭开发项目,一律停止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主题公园项目,省里只能核准中小型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地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项目(省级公路网规划内项目)、跨州市公路项目、大型项目专用公路,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下及跨州、市调水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中方控股,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方境外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实施办法

对符合法定条件项目不予核准 要问责

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规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审查。

如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公开,并可以网络在线查询和监督。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枫(云南信息报)

来源: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