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将掌握分寸、把握节奏、稳步推进竞争审查制度

07.07.2016  17:46

新华网北京7月7日电(蔡梦晓)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并从7月1日开始实施,《意见》是从顶层设计层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在今天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对《意见》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问。

彭博新闻社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审查机制只是针对新出台的一些政策,还是对现有的政策也有相关的规定?第二个问题是,现在不少美国和欧洲的企业指出,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政策执行方面也同样存在问题。所以我想知道,这个审查机制对政策执行方面是否也有相关的规定?

胡祖才:《意见》对政策的审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既着力规范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这个很明确,从7月份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以后符合要求的,也就是说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减损的政策是可以出台的。如果有这样的情况,他们自己要进行纠正。刚才讲了,因为我们的方式是自我审查,自我审查能否完全规范进行,其实我们有外部监管,因为政策出台以后一公开,市场就要进行评价,这个政策是不是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18个“不得”的要求,如果有的话就可以提出纠正的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就要进行自我纠正。竞争主管机构也可以提出建议请他纠正,这是新的政策。

对已经实施的政策,这一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还是要坚持分类处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有序进行清理。对存量政策,《意见》提出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梳理评估,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做法要进行清理。同时,也考虑到一些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政策措施,有其历史原因,所以《意见》对存量的清理提出来要科学审慎地推进,就是要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有序推进。

第一,《意见》明确,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要尽快废止。比如有市场壁垒的、限制商品流动的、某个地区对地区之外的商品有限制性条件的,这些就要尽快清理,要废止。对于以合同形式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的,如果中止执行的话会带来重大影响的,对这类情况要设置过渡期,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这是有历史背景的。比如一个地方对某个项目给予优惠政策,但是他们之间已经签了协议,这个协议不能简单废止,《意见》说得很清楚。对已经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总的来讲,对新出台的要严格规范,对存量要逐步地、区别情况的分类处理,对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就要尽快纠正,对原来一些优惠政策已经签了合同的,要留出过渡期。已兑现的不溯及既往。建立公平审查制度,可以消除破坏竞争、减少效率、妨碍创新的各种政策壁垒,有利于营造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实际上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有利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力,所以无论是对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是调结构,都是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的。

第二,我们的制度落实执行问题。这个问题请张汉东局长来回答。这个在《意见》中也有明确规定。

张汉东:刚才胡主任已经讲了,我们竞争审查制度对国家而言,是一项创新性的制度设计,这项制度的实施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和形成,有诸多的历史因素,再加上我们国家区域间发展不平衡,情况非常复杂。因此,掌握分寸、把握节奏、稳步推进就显得十分重要。

按照文件要求,审查范围分为两个部分,就是存量和增量。对增量部分要严格审查,出台新政策时不得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内容。存量部分要针对情况,在较短的时间内争取清理到位。《意见》已经为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对发改委而言,下一步要尽快推进,确保制度能够尽快落地,下一步要从五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一是国家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地落实。

二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按制度要求展开工作。

三是根据制度实施情况,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工作能够顺利展开。

四是要加大反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制度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谢谢。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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