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告单位”属于公权力的一次越界

08.09.2015  17:12

    2012年,武汉曾对个人私车违法及行人路口乱穿乱行等行为,抄告其单位或社区进行通报。这一做法在当时引起了一番争议,最终也只是试行了一段时间便不了了之了。不想,武汉争议已经沉寂,成都的抄告制度经由媒体报道又热闹起来——成都闯红灯、违法载人、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将抄告单位,没有单位的就抄告社区。而员工违法数量过多,交管部门将约谈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

    这件事在网络上再次引起了争议,赞同者认为这样对交通违法、违规人具有巨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认为这样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从双方各自的角度看,似乎都有道理。国人道路交通的素质,近年来一直备受诟病,但总也无法得到改善。用抄告单位、社区这样的方法,确实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毕竟,人有脸、树有皮,闯个红灯、横穿马路什么的,被人告到单位去,单位再进行个什么批评处罚,对成年人来说必定会觉得有些丢人。在羞耻心作用下,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该会有减少。

    但是这并不意味这种做法就具有合理性。2009年4月,成都交警首次推出“市民交通违法抄告制”,行人闯红灯、司机酒后驾车等都在交警“抄告”之列。 时隔多年,成都交警再次启动“抄告制度”,抄告范围为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请注意,这次的“抄告”范围并非涵盖所有的道路交通违法和违规,而是只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说得再直白一些,就是针对在道路交通中相对机动车而言,属于弱势的一方。这就让人比较纳闷了,针对行人,不针对机动车,你让民众如何能心中平衡?

    从执法者角度来说,法无明令不可为。事实上,交通法规中有规定,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依据条款及时进行教育处罚。但是除了教育和处罚之外,并无权核实行为人的其他私人信息,包括单位和社区之类。交通法规中也并未规定可以“抄告”单位和社区这样的手段进行二次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抄告单位”明显属于公权力的一次越界,违背了律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利。

    另外,“员工违法数量过多,交管部门将约谈相关单位安全负责人”这样的方式,有故意闹得“满城风雨”的游街示众之感,让人嗅到了一丝“连坐”的意味。这种执法方式,有些古老而滑稽。且不说公民个人的文明素质跟单位之间有没有直接关系,可交管部门有强迫单位对员工进行再次处罚批评的权力吗?这种“抄告”对于在乎的个人和单位,或许有点作用,但对于不在乎的个人和单位,其实起不到任何的作用。

    行人违反交通法,为何难以整治?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需要国民素质整体提升的长线教育,需要交管部门时刻进行执法处罚的长效管理。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开辟法律化、制度化的教育和管理路径,才能使国民交通秩序的文明素质得以提升和习惯化、常态化。搞一次运动,急忙“严打”几天,过了这阵风又对马路违规、违法放任自流,这种“运动式执法”我们见过太多。有关部门不能寄望于这种“运动式执法”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张兮兮)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