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公布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19.10.2018  14:15

在人民法院开展的执行工作中,不仅存在“执行难”难题,“ 执行不能”也困扰着执行干警。尽管执行干警穷尽执行手段,仍然无法执行到位。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典型案例

1  重型货车超载撞死人  车主被判赔20万没钱还

去年1月15日23时许,杨某某驾驶着马某某的重型货车超载运输,在闯红灯行驶过程中将关某某碾压致死。死者妻子陶某某等将马某某诉至法院。五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陶某某等808.9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陶某某等11万元;由马某某在限期内支付陶某某等204465.4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肇事车辆进行司法拍卖后流拍,后又对该车辆变卖,至今无人报名购买,且该车辆停放地点停车费80元/天。马某某购买肇事车辆的费用是向户籍地农信社贷款购买,至今分文未还。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状态。

法院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申请执行人经济困境,拟按照相关规定向五华区委政法委和昆明中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2  为欠款八旬老人打伤他人  被判赔5万余元无力偿还

东川区某村村民保某某的儿子向李某某的儿子借款购车,但一直未还。2016年8月,两名老人为此事发生纠纷。纠纷过程中,李某某将保某某打伤。经东川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保某某各项损失52602.10元。

执行过程中,东川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因其系82岁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既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又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经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保某某说明情况后,法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让申请执行人保某某理解了“执行不能”含义,并同意待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