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生秀诉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15.09.2016  03:32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来源】云南省司法厅通知
【指派单位】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2012年9月至12月,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八谦所”)按照云南省司法厅的统一安排,指派鹿斌律师和连高鹏律师担任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生秀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八谦所举全所之力确保案件审理顺利推进。八谦所将代理工作分成三个部分:一是由董事局执行主席鹿斌律师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安排当事人来昆的接待及食宿等工作;二是由于湄公河“10•5”惨案是特殊的“两头在外”案件,即案发地点在境外,涉案人员为境外人员。因此,如何适用法律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成了难题。为此,八谦所组织了事务所在民事侵权、刑事案件辩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会同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知名专家学者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确定了代理方案,并就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确保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有序表达各自诉求,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求同存异;三是鉴于本案系全球直播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八谦所代理律师又通过多次庭前会议的方式,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的诉求和彼此间存在的冲突全景式地展示给合议庭,并提出了明确思路和具体解决建议,最终确保了预期的庭审效果。
  当事人杜生秀是一位60多岁的四川边远山区的农村老妪,在儿子遇害前不久,她刚刚失去了丈夫,接连失去两位亲人给她的心里带来无尽的伤痛。为此,从第一次给当事人打电话开始,八谦所律师就尽其所知告知在这一案件中,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做的大量工作,告知他们应有的权利,审判的程序等等问题,通过一系列的耐心工作,当事人终于相信由八谦所鹿斌和连高鹏律师代表他们参加庭审能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再决定亲自出庭,确保了案件审判顺利进行。
  通过八谦所鹿斌、连高鹏律师前期对受害人家庭的细致了解后,八谦所承担了当事人杜生秀及其家属到昆之后的几乎所有费用,并安排专人接送和提供食宿。特别是在一审宣判后,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没有得到全部的支持,部分当事人情绪激动,坚持上诉。为了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当事人因情绪失控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并尽可能的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鹿斌、连高鹏律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深入浅出的法律分析,耐心细致的为当事人进行解答,告知当事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告知坚持上诉可能存在的情况,可能给二审带来的不利影响,不上诉会是什么样的情况。通过多次、反复和耐心的沟通,当事人终于决定放弃上诉,是本案中少数几名放弃上诉的当事人之一。
  八谦所在为当事人提供住宿、吃饭、购买回程车票等方面共计花费了5000多元。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顺利结束后当事人杜生秀及其家属离昆前,八谦所还向当事人杜生秀及其家属捐赠了2000元,以补贴其生活家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问题。杜生秀诉称,2011年10月5日,中国籍货船“华平号”在湄公河水域遭到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糯康及其犯罪集团)的劫持,并将本案受害人王建军残忍杀害,其受害时年仅36岁。受害人王建军有亲属2人,分别为母亲杜生秀和胞弟王建华。因糯康及其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法发[199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中六名被告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和给被害者亲属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害等综合因素,判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由6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0000元。
  在本案一审中,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糯康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悔过,并愿意以其个人财产3000万泰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其余被告人均表述愿意赔偿,但没有实际赔偿能力。
【涉及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王建军系在泰国、老挝、缅甸三国交界的湄公河水域遭到六名被告人枪击死亡的。本案在主体、客体、侵权地点(通海水域)以及法律事实等方面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法发[1992]16号)中第一条所规定的涉外情形。因此,原告作为被害人王建军的直系亲属,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20号)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外,还可以根据《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虽未直接引用上述规定,但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已经大大超过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同样性质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已经大大优于当事人预期结果。实际上是法庭对本所律师提出的适用法律高度认可,体现了鹿斌、连高鹏律师高超的业务水准。
      【社会效果及影响】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人在湄公河水域劫持中国船只和枪杀中国船员的上述罪行均系在中国船舶内,针对中国公民所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中国司法机关有权对上述6名被告人进行追诉和审判。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及刑罚规定,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行为亦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对上述被告人均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扎拖波的行为构成劫持船只罪。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实施的犯罪行为,共同非法侵害了被害人何熙行、陈国英、杨德毅、杨植炜、文代洪、王贵超、邱家海、黄勇、曾保成、蔡方华、王建军、杨应东、李燕的生命权,应当对十三名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害人王建军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02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桑康•乍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依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扎西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五、被告人扎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扎拖波犯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七、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
  十五、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生秀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2000元;
  ……
  二十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代先、杜生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通过八谦所及其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该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八谦所律师的代理工作正是“践行律师使命,彰显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展示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应有的风采,并受到了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褒奖。
【律师感言】
  湄公河“10•5”案件的审理工作作为一个举世关注,震惊中外的案件,自接受云南省司法厅的统一安排后,八谦所就予以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指派了懂政治、讲大局,办案经验丰富的鹿斌律师和连高鹏律师代理本案,并积极开展了下列大量工作:
  1.依法履职,确保案件审理顺利推进
  由于湄公河“10•5”惨案的受害者多达13位,他(她)们的遇难给亲人们带来了无限的悲痛,众多的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无以为继。查清事实真相,对犯罪者给予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是他(她)们的共同心愿。我们的当事人是一名60多岁的母亲,白发人送黑发人给她的心里带来无尽的伤痛。如何安抚当事人的心情,让当事人相信代理人一定会在法庭上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成为代理工作的第一个难题。通过一系列的耐心工作,当事人终于相信由代理律师代表他(她)们参加庭审能够维护他(她)们的合法权益,能够使案件审判顺利进行。
  2.准确适用法律、大胆创新,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湄公河“10•5”惨案是特殊的“两头在外”案件,即案发地点在境外,涉案人员为境外人员。因此,如何适用法律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成了难题。通过组织事务所律师进行充分的论证,我们认为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亲属的合法权益,本案可以依据《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法发[1992]16号)的相关规定提出赔偿请求。最终,虽然在法院的判决中对我们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完全得到支持,但是相比其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亲属的赔偿金额,已经大大优于当事人预期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所律师代理的是一位60多岁农村妇女,被害者是她的儿子,家庭生活困难。因此,本所和承办律师承担了当事人到昆之后的所有食宿费用,如安排接送、住宿、吃饭、购买回程车票等等,体现了新时期下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社会责任。
  特别是在一审宣判后,在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情绪激动,坚持上诉的情况下,鹿斌、连高鹏律师耐心安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细致分析,使得当事人放弃上诉,避免因情绪失控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谢谢你们,真的谢谢你们!”站在火车站台上,这是当事人对我们说的最多的话,朴素的语言饱含着太多的真情,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最好评价。至此,我们代理的本案已圆满划上了句号,整个案件办理过程平稳、顺利,充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的有机统一,更体现了在新时期下作为一名合格法律工作者应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度的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