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出台《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意见》 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新增钢铁项目
云南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18年,粗钢产能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确保完成压减粗钢产能453万吨以上、炼铁产能125万吨,落后产能全部淘汰,低效产能基本出清。
主要原则
扶优汰劣,推动升级
《意见》提出,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提出重点企业名单,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支持一批企业脱困发展,引导一批企业破产出清;加快技术装备升级,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竞争力。
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通过法治化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停产企业按照不同处置方法,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落实各项政策,全力做好职工安置,防范社会风险,合力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到2018年,全省钢铁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布局基本合理、结构明显优化、内生动力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改善,绿色发展明显见效。
主要任务
引导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意见》明确了达成化解产能过剩并实现企业脱困发展的4项主要任务:
严禁新增产能: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予以严肃问责。
依法依规坚决退出:加大落后产能排查力度,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020年以前,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全部退出。
积极引导主动退出产能:对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作为退出重点,引导实施整体退出。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重点推动玉溪、曲靖等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设立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国际产能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搬迁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产能退出须限期拆除相应冶炼设备。
推动行业升级: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支持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引导钢铁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主要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加强钢铁行业生产加工与下游用钢行业需求对接,加大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发展精深加工产品,促进企业产品升级。
主要路径
划拨用地可获准为出让地
《意见》要求,省直有关部门要抓好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专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制定出台我省的配套政策,合力推动全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
财政:云南省按照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以及企业奖补。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资金要优先支持兼并重组、改造升级;支持创业创新的财政支持政策也要向钢铁企业职工自主创业倾斜。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4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人员安置:制定和落实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等政策,通过转岗就业、扶持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合理安排分流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土地资源:涉及退出企业的土地处置,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储备,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置。退出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可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于企业自行处置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于政府收回、企业自行处置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均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
执法监督: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钢铁企业,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钢铁企业,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全面调查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对钢铁行业中淘汰类企业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立即断水、断电,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
组织实施
问责工作不力地区和部门
《意见》强调,由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组织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要把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禁止新增产能落实情况等作为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及时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等向社会公告。建立完善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严肃问责。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监管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都市时报记者 李元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