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13.01.2015  12: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