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4万货品快递只赔2千 律师:法院审理认定保价条款合法

18.03.2016  10:20

  昆明一家专做婴幼儿用品的公司(下称婴幼儿用品公司),通过圆通快递向河北廊坊寄送了一件价值4万多元的品牌鞋后,货物莫名不见了。寄货公司要求赔偿,可快递公司以未保价为由,只愿赔偿500元。

  昆明一家婴幼儿用品公司进了一批品牌鞋没卖完,决定将这批货通过快递公司退给位于河北廊坊一公司。

  这批品牌鞋共有4箱,价值12万多元,婴幼儿用品公司找到圆通快递公司螺蛳湾分部寄送。当时,工作人员问要不要保价,婴幼儿用品公司称不用后,快递人员在写有“如果寄送物品损毁,每单赔偿最高500元”的快递栏上打了钩。

  几天后,货物送到河北廊坊,但因快递公司操作失误,其中一箱货物因泡水出现损毁,收货方拒绝收货。没想到的是,半个月后,被拒收的这箱价值4万多元的货物被快递公司弄丢了。

  为此,婴幼儿用品公司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但因为货物未保价,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及快递单上所记载的赔偿条款,快递公司仅答应给予500元的赔偿。之后经协商,快递公司将赔偿额度提升到2000元。

  4万元的货物只赔2000元,这让婴幼儿用品公司无法接受。协商不成,婴幼儿用品公司以邮寄的贵重物品遭损坏为由,将快递公司起诉至官渡区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的4万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快递公司构成违约该赔偿损失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表示,消费者选择快递服务时,大多不会选择保价,一旦快件丢失或损坏,在赔偿上往往引发争议。

  代晨表示,邮政服务业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我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服务。而快递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以营利为目的,与邮政服务的业务范围、宗旨、资费标准存在本质区别。因此,他认为快递业不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合同法》约束。

  “根据《合同法》,本案中,婴幼儿用品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期间,快递公司不慎将货物损毁、丢失,已构成违约,因此快递公司应当赔偿寄货人的损失。

  不过代晨表示:“诉讼中,消费者一般会以‘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属《合同法》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或者‘快递公司未明确提示’为由,要求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目前各大快递公司使用的快递单均会在显著位置,对保价条款以加重字体等方式予以区别提示。因此在审理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保价条款合法有效。

  所以,代晨提醒消费者,通过快递寄送物品时,对于较贵重物品,一定要声明保价,或选择服务质量较好的运输企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都市时报首席记者 程浩)

编辑:孙红亮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