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61号)

10.04.2015  18:12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61号

 

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德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5年3月 26日

     

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德宏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德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德宏州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德宏州科学技术发明奖。

德宏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德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要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对在科学技术创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可以授予特等奖。德宏州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德宏州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第三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3年评审一次;德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德宏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德宏州科学技术发明奖每年评审1次。

德宏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总名额数控制在3人以内(可以空缺)。德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德宏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项;德宏州技术发明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3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项。各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实际奖励项目数额,根据每年评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重点奖励采取产学研结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实施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选拔范围仅限于自然科学领域。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卫生、教育、管理等领域的科技人员(含省驻德宏单位的上述科技人员)。按申报人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医疗卫生、教育及科技管理等领域中,工作成绩突出,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为德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三)在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勇于创新,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同行和社会公认。

第七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推广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创业、科学技术成果运用,对产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创造重要价值,保障工程达到国内或者省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显著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的;

(五)在实施科普项目中,对公民科学素养的提高产生了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州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州行政区域外的公民或者组织:

(一)同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技术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推进了德宏州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本州参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州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四)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与本州公民或者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第九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实施后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德宏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德宏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本州知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机关的领导组成,组成人员13至1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其他委员11至13名。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评审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评审工作启动时(每年3月份前),向有权推荐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有权推荐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德宏单位;

(四)驻州部队;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

(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七)杰出贡献奖的人选,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两种推荐均属有效推荐。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提出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并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及相关推荐材料。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六条   州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德宏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交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推荐工作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名称、候选单位、候选人等事项向社会公示15日,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的,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奖励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报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定,并将拟奖励的人选、项目、类别、等级等事项向社会公示1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查,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意见,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类别及等级进行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二十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员,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每人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德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

德宏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其奖励对象是外国公民、组织的,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其奖励对象是本州行政区域外的我国公民、组织的,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为:1.5万元。

德宏州科学技术发明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下列国家、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项目,德宏州人民政府予以再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云南省杰出贡献奖的本州公民,按照其个人获得该项奖金数额的20%计算颁发再奖励奖金,其中30%属获奖者所得,7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国家技术发明类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类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或者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其第一获奖者为本州公民、组织的,由德宏州人民政府给予再奖励,再奖励金额按其获得该项奖金数额的20%计发。

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应当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向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申报再奖励。对既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又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不重复计算奖金,只颁发一次再奖励奖金。

第二十二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需要提高时,由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奖颁发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条   获得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符合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由省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择优推荐国家、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德宏州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德宏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登记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德宏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管理细则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7日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德宏州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评选奖励办法》(德办发〔2007〕32号)、2010年2月1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德宏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3号)同时废止。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德宏州 发布人: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