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岁”内云南微型企业可申请3万元补助

19.10.2014  11:24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今年全省要扶持1万户微型企业,其中昆明、曲靖需各扶持2000户。经核准的创办微型企业贷款损失,由省、州市、县三级财政及承贷银行,分别按55%、20%、20%、5%的比例承担。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第一个10万元是指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第二个10万元,是指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省妇联,为“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的承办单位,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为首批承贷银行。

  今年工作目标任务由扶持3万户调整为1万户,其中,昆明、曲靖要完成2000户,楚雄要完成1500户,红河要完成1000户,滇中产业新区完成30户。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团省委、省妇联,要对口承办2000户。承办单位每扶持一户微型企业创业,给予600元工作经费。

  云南省工信委副主任宋嘉林说,2014年4月1日后在云南省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属于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业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行业类型的微型企业,即可申请享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政策扶持。

   两个10万元”申办流程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并实际货币投资达7万元后,只需提供“三书两证照”即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微型企业创业计划书、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交承办部门即可。企业可自行任选县(市、区)人社局、工商局、工商联、共青团、妇联为承办部门并向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2 初审查验

  承办部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进行初审,并对经营场、投资规模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工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3 会审公示

  县(市、区)民营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会审委员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名单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即可列入扶持范围。

  4 拨付资金

  确定扶持企业后,县(市、区)民营办向财政提交拨付申请,县(市、区)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5 发放贷款

  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作为承贷银行,对县(市、区)民营办推荐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和审批流程,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贷款支持。(完)(记者 江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