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关于推荐优质小微企业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4年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金办〔2014〕16号),决定从今年开始,利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现就做好优质小微企业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或担保,具有增信能力强、业务网点多、投保方便、成本相对合理等特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是我省探索"保险+信贷"银保合作模式、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的一大举措,能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抵押担保难问题,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放大、导向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信贷规模,对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切实明确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业务的有关内容
试点对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林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无欠缴税费、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试点金融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了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分别是国寿财险云南分公司、诚泰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保险和太平洋财险云南分公司。试点银行机构18家,分别是工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银行云南省分行,中信、光大、华夏、广发、招商、平安、兴业、恒丰、东亚银行昆明分行,省农信社、富滇银行、曲商行、玉商行。
业务流程:参与试点的银行与共保体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试点银行和共保体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共保体的保险年费率不高于贷款本金的2.7%。如果企业自愿提供抵质押和担保,执行较低的贷款利率和保费费率。
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小微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试点时间: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积极做好推荐优质小微企业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一)各州市林业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参与试点的林业小微企业、林业种养殖大户、各类林业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标准,并报省林业厅。
(二)请于2014年10月20日、12月20日前分两批将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林业企业、林业种养殖大户、各类林业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报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审核后,推荐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三)按省金融办要求,试点期间,小微企业、林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推荐,实行季报制度。从2015年开始,请将推荐表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报送。
(四)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州、市林业局确定一名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推进工作的局领导和联络员,并报省林业厅(姓名、单位和职务、手机号、邮箱号)。
附件:1、云南省优质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推荐表
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云南省林业厅
2014年10月10日
(联系人 杨红艳 0871-65011607 邮箱 [email prot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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