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开展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失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居保”或“职保”

27.02.2016  10:45

云南网讯(记者 李星佺 张成)2月26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于日前下发了《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

2016年,试点工作将在每个州市的一个县(市、区)开展,2017年扩大试点;2018年将进行试点总结评估,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争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试点范围和对象

范围:2016年每个州、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对象:试点地区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参保办法

据介绍,试点地区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原政策规定参保,而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试点时未按原政策规定参保的,直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试点时已按原政策规定参保的,在确保其参保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按原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继续享受待遇,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具体参保办法由统筹地研究制定。

可享受15年政府补助

根据《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统筹地根据当地实际统筹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适时调整。

政府补助资金来源于征收土地时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同时,方案要求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据介绍,试点将采取政府给予补助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障衔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征地社保审核,强化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确保“先保后征”;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各项改革相配套,合理、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