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部门统计管理的思考

15.01.2015  19:52

我国的政府统计由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组成,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形成了完整的政府统计体系。

新形势下,政府综合统计必须加强部门管理,发挥综合管理职能,提高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推进统计依法行政,为党委政府、社会公众提供更加真实、可靠、优质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一、楚雄州部门统计现状

我国目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政府综合统计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工作,主要是国情、国力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对象可以是辖区内全部行业、单位,也可以是部分行业、单位。部门统计是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构建和谐社会、反映社会发展的大量指标按职责均由部门进行统计,部门统计工作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

部门统计作为政府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充分发挥部门统计作用,当前我州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规范部门统计

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对各部门进行指导主要包括:审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指导和督促部门统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表式开展统计调查,对其业务技术培训、信息化等工作给予支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有关资料等。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部门统计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我州各级统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与各部门沟通联系,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今年以来,在州工信委、州林业局、州妇儿工委和州文产办等部门举办的4期统计业务培训班上,州统计局相关业务人员均到培训班为390名州、县市部门和企业统计人员讲解业务知识,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此外,州、县市统计局每年都将组织统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的通知发到各级各部门,要求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的部门统计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近年来,每年都有各部门的统计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

一是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2014年4月25日,州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14〕12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政府对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专门对强化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逐步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指导部门开展统计规范化建设。要求农业、工信、住建等部门的统计基础工作要达到“五有”标准。

二是严格按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统发〔2014〕37号)的要求,从统计机构、人员、调查项目、统计资料发布等方面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是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根据《楚雄州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操作规范》的规定,州统计局严格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认真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工作。今年以来,州统计局共对州住建局、州妇儿工委、州文产办和州工信委等4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

四是开展部门统计工作检查。为全面了解、掌握部门统计工作的现状,州统计局在今年7月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中,对全州14个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对部门统计机构、人员配备情况、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和建立统计台账、原始记录以及统计工作制度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检查,了解了部分部门统计现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三)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机制

目前州统计局与多个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季、月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换问题,以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与沟通,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同时,我州的部门统计不仅为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还配合州、县市统计局完成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必需的统计、财务、业务核算等资料。

二、部门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门统计作为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分工协作不明确

1.政府综合统计定位不准确。上级统计部门包揽思想严重,有些则出于本级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有效利用各主管部门的行政记录,各部门可以提供的统计报表,仍然层层向下布置报表,形成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内部、基层疲于应付报表、不堪重负的局面。

2.部门统计工作缺位。有的部门没有切实履行应当由自身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例如“六大产业”、老年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妇女儿童状况监测、科技创新等统计,仍由综合统计部门承担,统计部门在完成国家统计任务的同时还要大量完成部门统计工作,人少事多,难以有效的做好综合统计本职工作。

3.对部门统计的监督失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和操作机制,加之一些部门统计法治意识不强,没有主动及时地向统计部门报送和交换有关部门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不按时按质报送部门统计报表,布置报表自行其是,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已有的调查,部门仍然存在重复布置,导致重复统计,数出多门,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同时又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二)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滞后

现行统计方法制度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无论是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统计指标和全面调查的统计方法,无论在经济性、及时性方面都难以适应新形势对统计的要求。

(三)部门统计基础薄弱

一是部门统计单位内部基本上未设专职综合统计人员。相关社会指标统计数据大都分布在各个职能科室中,资料、信息交流机制不完善,资料保存管理不够规范;

二是部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从今年州统计执法检查抽查的14个部门来看,有6个部门的统计人员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占抽查部门的42.86%;

三是有的部门未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台账。在抽查的14个部门中,有4个部门没有建立统计工作制度,有3个部门没有建立统计台账,部门统计基础十分薄弱;

四是非法报表和非法调查仍然存在。在日常统计工作中,由于个别部门对统计制度重视不够,存在使用过期报表情况,个别部门甚至使用无法定标识的非法报表,存在政府统计违反《统计法》的现象;

五是部门之间资料交换和信息共享的关系不够顺畅;

六是部门统计资料公布随意性较大,部门发布和公开的数据未能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综合统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加之在统计范围、方法、标准方面存在差异,极易引起歧义。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贯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统计对部门统计指导、管理上的力度不到位;二是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力,主动和配合意识不强。

三、加强部门统计管理的对策、建议

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对于整合统计力量,充分发挥统计专业方便、快捷、及时、准确的优势,为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是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为解决好这个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部门统计全方位的管理

加强部门统计管理,规范部门统计的基础工作,可以有效提高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可以避免重复统计和数出多门,有效提高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1.明确职责分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14〕12号)和《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统发〔2014〕37号)要求,尽快出台楚雄州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2.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指导部门完成好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3.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统计工作检查制度。对部门统计的执法检查,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重要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统计工作往往不在检查之列,造成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部门统计监督不到位。因此,有必要建立部门统计工作检查制度,通过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检查,推进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促进各部门重视统计工作,理顺统计工作关系,不断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完善部门内部统计管理,改善统计条件,提高统计效能,依法保障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二)全面深化统计改革,规范部门统计制度

根据《云南省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统计部门要完成好各项重点统计改革任务,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

一是加强与部门的交流和沟通,深入了解部门信息需求,在保证不重复的提前下,尽量满足部门统计的需求;二是帮助部门建立规范的统计调查制度,从指标体系、标准体系、调查表的设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提升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的能力和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门统计需要转变观念,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统计的整体改革,删除多余指标,增加反映结构调整、科技进步、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内容的指标,积极采用统计标准,构建规范、完整的部门统计指标体系。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宣传政府统计改革的思路和进展,以部门统计体系基本框架为基准,为部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提供制度咨询、设计指导,积极拓展统计范围,推进相关部门的全行业统计。

(三)加强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1.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和(楚政发〔2014〕12)号文件要求,对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要达到“五有”标准,即有1名分管领导,有1个责任科(股)室,有1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1支统计专业队伍,有1套全行业统计制度。

2. 不断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部门统计人员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3.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指导力度,指导、帮助部门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台账。

4.加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力度。综合统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力度,定期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在此基础上,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及时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名单和到期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名单,运用社会监督机制,遏制违规统计调查。同时,严格监督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各类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等,对到期后不经审批而继续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及其他各种非法调查,要依法废止。

5.积极构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互为补充的政府统计新机制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各部门对统计部门的资料报送方式,明确界定各部门需要报送的报表种类、表式、报送方式、报送频率及时间;严格依法公布部门统计数据,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向政府部门提供资料和部门统计数据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渠道,明确工作责任,减轻各级统计工作负担,加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6.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国家统计局。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统计意识

一是加强对统计系统内部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二是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统计人员和部门领导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知识普及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教育各部门、各单位及统计调查对象严格依法履行义务,严格遵守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是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的职责之一,统计部门既不能乱作为,更不能不作为,一定要依法履行好业务指导的职责,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着力推进依法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效能,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统计服务与保障。

出处:楚雄州统计局 发布人:任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