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检察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07.12.2015  09:53

    近日,彝良县检察院代省检察院向救助申请人陈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

  2013年1月,彝良县角奎镇居民陈某某之子陈某在昆明一茶室内被犯罪嫌疑人皮某、王某持砍刀伤害致死。昆明市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皮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之母陈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省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该案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悲痛,使本就困难的陈家承受失去亲人和加重生活困难的双重打击,考虑到被害人家属在案发后没有获得任何民事赔偿,省检察院申诉处决定对被害人家属开展司法救助,争取到救助金2万元,并通过彝良县检察院及时发放到陈某某手中。陈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关爱连声道谢,表示不再上访。

  此次检察院的司法救助,使陈某某一家在失去亲人后得到了安慰,对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起到决定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