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五村民猎捕珍贵动物“岩羊” 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14.07.2015  11:27

    村民和学生认识被猎捕的“岩羊”(乐华方摄)

    日前,云南彝良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彝良县角奎镇发达村小学,公开审理韩某等五村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以被告人韩某忠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以被告人王某明、韩某华、韩某勇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陶某华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家住彝良县角奎镇熊乐村高寒山区的韩某忠、王某明等五苗族村民,2015年1月20日,在一起寻找兰草的过程中,韩某忠发现一只俗称为“岩羊”的野生动物,即与被告人王某明、韩某华追捕未果。尔后五人在烤火时,韩某忠提议次日对“岩羊”继续追捕。

    1月21日上午,韩某忠从家中带上尼龙绳,与四人再次来到山崖上,王某明用韩某忠的尼龙绳做好套子后,五人将“岩羊”追至套子处捕获。随即韩某忠用电话联系了买主,几人将“岩羊”背到熊乐村公路上等候买主,因其间韩某华得知森林公安已经在调查非法猎捕“岩羊”的情况后,韩某忠等人即将“岩羊”背到被告人韩某华家藏匿。

    22日,公安民警将“岩羊”查获,后送交给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忠等五人非法猎捕的“岩羊”是偶蹄目牛科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于2015年4月9日到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无视国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韩某忠等四人在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陶某华在案发后由其亲属陪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中坦白认罪,自首成立。决定依法对五人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五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依法对五人宣告缓刑。为了维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惩治犯罪,依照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彝良县林业局、森林公安结合法院审理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村民进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治宣传,极大的提高了村民的法律意识,为更好的保护野生动植物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取保候审后,五苗族村民道出心声,他们相邻聚居的苗族,历来都有捕猎的习惯,但已经“弃艺”多年,近年来,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使树林猛长,各种野生动物再次出现在他们的房团屋后,利益驱使,才用原始的方法“套猎”。通过此次教训,回去后一定告诉村民和族人,一起保护好这些可爱的邻居。(云南网 记者杨之辉 通讯员乐华方 蒋道强)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