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强化对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约束力

26.01.2016  13:07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单位的政府采购效率,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进行规范和约束。

  一、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除需变更采购方式者外,应及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于已批复了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采购方式的项目,各单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了采购实施计划后,即可直接进入委托代理机构流程。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批复了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各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四、对于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备案等受理工作。

  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在项目已列入2017年、2018年部门预算支出规划中或者财政性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省级单位可以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