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强化基层组织森林防火能力建设

19.02.2016  16:04

为加快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富宁县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村规民约”,建立森林防火村民自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组织森林防火能力建设。

一是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积极引导村(居)民委员会修订“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全面负责野外农事用火审批制度、村小组长和全体村民齐抓共管森林防火工作机制,将村(居)委会领导班子的行政责任贯穿于森林防火工作全过程,按照属地管理逐级划分防火责任区,实行包片防范,明确责任人,乡、村、组、户逐级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明确林权所有者为森林火灾第一监管责任人,村(居)委会班子、村小组长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规范建立森林防火“村规民约”程序。村级组织按照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村(居)委会组织村小组群众对将写入村规民约森林防火条款进行酝酿、讨论,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实施。通过村规民约,使森林防火工作成为村民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产生活野外用火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是加快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将森林防火的时间、野外用火审批、严禁事项等写入村规民约,在森林防火期时段,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林区内或边缘从事野外农事用火,必须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实地落实达到用火条件的才能审批,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必须使用的农事用火,要求必须达到用火允许的气候条件,并安排有足够人员看守。

四是全面落实弱智群体监护措施。村(居)委会和护林员对本辖区内的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非行为能力“五种人”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落实监护责任,报所在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备案。防火期内,村(居)委会与“五种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签订《森林防火监护责任书》,由所在村(居)委会和监护人双方共同负责监护责任的落实。对无监护的非行为能力人,由所在乡镇村(居)委会领导负责落实监护责任。

五是落实执约主体,依约执行奖惩规定。在执行村规民约中,明确落实执约主体人为:村(居)委会支书、主任、村小组组长、巡护员,对违反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之规定的当事人依约追责。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富宁县林业局 | 作者:周隆文 潘代红 | 栏目编辑:周雯 | 栏目审核: 武建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