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 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22.09.2017  08:47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省和就业优先战略,以服务基层事业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二、多渠道开发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岗位

(一)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职能与编制相匹配的要求,结合“放管服”改革和执法重心下移带来的职能调整,进一步创新编制管理、挖掘编制潜力,不断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加大县、乡基层一线编制保障力度,为适度扩大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县级以下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数用于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和高校毕业生,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限制性条件。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报考人数较少的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州市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一般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限制性条件。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要求;招聘国家重点高校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可不作专业限制,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适当放宽专业要求;可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市、区)或者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

(四)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等事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通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岗位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建设。认真实施“云南省人才扶贫行动计划”。支持省内院校围绕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基层专业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并吸纳3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同时可按照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鼓励贫困地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促进优秀高校毕业生在本地集聚,助推扶贫开发建设。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农业现代化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托高原粮仓、山地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特色经济作物和开放农业6大建设重点,以创办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方式投身农业现代化建设。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七)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对自愿入伍大学生实施奖励,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在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招聘),优先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培训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八)继续实施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四个基层项目”)等基层服务项目,适度扩大项目规模。加大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力度,统一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绩效奖励、参加社会保险类别和购买商业险种等标准,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开展对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加大日常监督考核力度。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相关政策。公务员招录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与高校对接平台,组织中小微企业进校园开展专场招聘。落实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加快基层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入园创业,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为在“双创”平台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融资贷款、跟踪指导等“一站式”公共服务。整合提升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功能,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场租补贴、融资贷款和创业指导等政策。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到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电子商务的,可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

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服务保障

(十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按照规定开展“四个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吸纳有实践经验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创业者和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库。针对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为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优质培训资源,开发创业课程,让每一名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能得到培训。高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参加培训合格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实训)年度计划,全省每年组织不低于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发挥省公共创业实训基地作用,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模拟训练、创意设计、产品试验试制等服务。

(十二)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招录到县以下机关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县以下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2016年12月31日前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如试用期或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十三)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对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有明确要求的职称系列外,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将基层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对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不受高级职称岗位数额限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对“四个基层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已统一开考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外,符合有关学历要求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可参加相应职称系列的考核认定或申报评审。对在基层一线工作且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中予以优先推荐。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

(十四)完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代偿政策。毕业后3年内到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云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省财政按规定实行代偿。继续落实国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扶贫开发等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安家补贴,具体条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

(十五)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完善“四个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办法。落实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四个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级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良好的就业环境。

四、畅通基层高校毕业生流动成长渠道

(十六)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外语、机要、保密等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省、州市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大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力度。省、州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向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倾斜。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把是否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十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毕业生,可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十八)健全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活动,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及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地区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及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完善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