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养老旅游服务新业态

17.11.2017  02:00

     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指出,云南省将发展养老旅游业,依托温泉康疗、乡村休闲、中医药(民族医药)、生物保健、民族文化等优势养老旅游资源,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养老旅游服务新业态。

    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给予扶持

    《实施意见》鼓励整合社会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对整合改造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尽量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供便利服务,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运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在规划批准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备案后,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

    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及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执业验收,合格的颁发执业许可。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鼓励闲置、效率低下、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托管和运营。

    发展养老旅游业 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新业态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发展养老旅游业,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发展养老旅游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发展与旅游融合的养老健康服务业,以温泉康疗、乡村休闲、中医药(民族医药)、生物保健、民族文化等优势养老旅游资源为依托,积极拓展候鸟式养老、异地养生等养老旅游服务新业态。

    鼓励各地大型养老机构、疗养机构和闲置的政府接待服务机构建设养老旅游接待基地,整合养老、旅游、医疗康复、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养老旅游服务联盟。根据市场需求,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出养老旅游套餐服务和特色品牌旅游线路、医疗旅游养老等特色服务产品。

    搭建跨省际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织建立“候鸟式”置换性服务合作机制。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为老年人提供符合身心特点的中长期季节性休闲旅游与康复疗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产品。

编辑:曹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