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22.12.2014  20:14

省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2015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目的

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年度检查是进一步确认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考察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活动和内部建设管理情况,也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

二、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4年7月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情况。

(四)内部机构建设情况。

(五)主办、协办国际活动,进行国际交流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和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完成登记管理机关相关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尤其是对2013年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财务审计情况。

1.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和基本帐户开设、经费收支、财务制度建立情况;注册资金、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近三年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

2.拉动就业及劳动用工合同关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3.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开情况;

4.审计业务约定书应载明以上审计重点等约定内容。针对云南省民政厅要求的审计重点,社会组织应要求承担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情况说明书,逐一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情况。

(九)2013年年度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告。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时限、方法及步骤

(一)时限: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1.上门联合年检。今年计划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招商合作局、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文联、省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上门联合年检,上门联合年检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后于2015年3月20日前告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2.其余均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的方式。因省级参检组织已上千家,年检后期为避免拥挤确保年检质量,今年起采取按证书尾号分时段进行,请各参检组织务必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年检。法人登记证书尾号是0、2、4、6、8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1月至3月31日前来年检,证书尾号是1、3、5、7、9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4月1日至5月31日前来年检。

(三)步骤:按以下二步完成。

1.自检。2015年1月4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http:// yunnan.mca.gov.cn),进入“社会组织管理”,点击“社会组织相关表格下载”,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2015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证书尾号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4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1份(同时须提交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民非),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直接交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2)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的专项总结报告1份。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已享受和拟申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的上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公告材料。

(7)《云南省社会组织统一信息公开承诺书》一份(经法人签字并加盖组织公章)。

( 8)《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表格》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加盖组织公章)。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盖章。社会组织更换登记证书的,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7.按要求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和涉外活动备案;

8.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信息披露规范;

9.党组织建设情况良好;

10.完成相关专项工作。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报备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未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关于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社会组织免检(简化年检)

经省民政厅授予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凭评估等级证书给予免检(简化年检),即仅须在年检期限内上报2014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报告和2015年度工作计划。对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3年免检(简化年检),4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2年免检(简化年检),3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1年免检(简化年检)。

七、关于行业协会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社团、民非的年检

行业协会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和民非,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年检手续。

八、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资格申报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主要是近年来申报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在报送年检材料的同时提交税前扣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的税前扣除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将每季度向财政厅报送一次。《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可登录“云南民政网”(http:// yunnan.mca.gov.cn)下载。

九、年度检查的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年度检查工作由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负责,请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视为未参加年检。

(二)年检实行财务抽查审计制度,民政厅在应参检省级社会组织中,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报告将作为年检中财务管理和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为强化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加强诚信自律建设,2015年所有省级社会组织将进行信息公开,对年检报告书中的基本信息、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由法人签订《云南省社会组织统一信息公开承诺书》、社会组织填写《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布表格》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云南民政” 网进行统一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需申报免税资格的组织在参加年检获得年检结论后,可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开具年检结论证明,向税务部门申报免税资格。

(五)年度检查结论和未参加年检名单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云南日报》和网络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年度检查联系方式

(一)社会团体。

政府部门作业务主管单位联系人:朱勋荣

电  话: 0871-65731941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04室)

行业协会联系人:林雅

电  话:  0871-65731415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01室)

党群部门作业务主管单位联系人:段敏

电  话: 0871-65731415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01室)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联系人:岳金所、刘秋波

电  话: 0871-65641207

地  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5幢503室)

 

附件: 社团民非年检通知附件.zip

                                                                         

 

 

 

                                                云南省民政厅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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