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解读】建筑企业注意了 云南立法叫你安装“减震器”

02.09.2016  15:17

导读:

云南省位于印度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碰撞带东侧,20世纪,云南省发生的7级以上大震占全国23.6%,6级以上强震占全国18.8%。仅2000年以来,云南省共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55次,其中5.0~5.9级地震46次,6.0~6.9 级地震9次,地震形势十分严峻。

2016年8月2日,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该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究竟什么是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目前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在我省的应用情况如何?该规定出台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小编为您细细梳理。

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在云南实际应用情况是怎么样的?

目前,隔震减震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我省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领域,全省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建筑物已达到2000余栋。其中:昆明长水机场航站楼为世界最大的隔震单体建筑,普洱市“普洱人家”住宅小区为国内最大规模的隔震建筑群,玉溪市火车站片区公租房为国内最高的隔震项目,云南省在减隔震技术工程应用方面已初见成效。

案例一:世界最大的隔震单体建筑——昆明长水机场航站楼

长水机场建设采用隔震垫支撑,可抗9度地震。 记者 周明佳 摄

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楼是目前全世界应用减隔震技术的最大单体建筑,新技术的应用极大提升了这个西南地区交通枢纽的抗震性能。

记者了解到,7层的航站楼共安装汽车轮胎大小的隔震垫1800多个,液压阻尼器108个,使整个航站楼工程抗震设防烈度达到8.5度,可以保证小震不坏、大震不倒。

云南省设计院专家王宏伟表示,隔震垫由橡胶和钢板构成,采用隔震技术的房屋建筑地震时的地震力会减少40%以上,可以有效地减少地震力对于建筑主体结构的破坏力,保护整个建筑在地震袭击后的基本功能,从而提高建筑内部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性。 》》》详细

案例二:减隔震加固工程让云南2000栋老楼重获新生 地震不会垮

记者 刘普礼 实习生 邓徐 摄

上世纪80年代,谈起昆明橡胶厂生产的“先行牌”胶鞋,很多老昆明人都回想起那么一句广告语“踏遍千山万水……”但随着时间流逝,昆明橡胶厂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斑驳的大门、树立的烟囱,与1979年由东欧设计师建造的书林街97号老厂房一起,成为老昆明人对橡胶厂的回忆。

2015年7月30日,橡胶厂两栋老厂房里,原有的房屋梁柱已被厚重的托换台包裹,承台部分则被4根直径约25厘米的千斤顶顶住,工人正在用同步顶升系统进行调试,随着火花四溅,10多分钟后,原有承台指定部位已被上下切割开。

经过那么多年,橡胶厂的老房屋以现在的标准来衡量已经是危房,需要进行改造才能达到国家标准。更重要的是,改造后遇到地震,房子不会垮塌。”云南省土木建筑学会特种结构与结构加固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昆明天矫力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继天表示,此次更换的54根柱体承台将用隔震橡胶支座替换,这套减隔震加固技术是加固修缮老房屋的核心。通过这次加固,按照当前国家标准,房屋可以延长50年左右的寿命。” 》》》详细

规定》还有什么内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1、加强对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和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3、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对隔震减震技术研发及应用等予以支持;

4、卫生计生、教育、工商、税务、质监、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的有关工作。

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一、明确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的责任义务;(第六、七条)

二、明确了在隔震减震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义务;(第八、九、十、十一条)

3、明确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4、明确了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日常维护的责任义务。(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加强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经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检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二)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三)伪造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报告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2、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云南网 杨春萍 武铭方 整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