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调整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05.06.2017  22:25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60号)精神,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印发了《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玉人社发〔2017〕70号),调整提高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且不纳入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住院待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全额报销;在其它一级医定点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为80%;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个百分点为70%;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个百分点为70%。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累计达最高支付限额后,直接进入大病保险起。合规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全额支付,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0%为30万元。

患有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第8号规定中的重大疾病的,在自然年度内,按重大疾病支付比例报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不设起付线,直接进入大病保险,医疗待遇按重大疾病和大病保险的高限执行。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100%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实施“脱贫攻坚”战略的重要项目之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大病致贫、返贫情况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