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社局全面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支持健康扶贫政策

22.12.2017  00:38

2017年1月1日起,我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全州统一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5月1日全州实现系统整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合并),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

2017年7月29日,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参合对象精准健康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怒政办发〔2016〕82号)精神,第一次实现全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优惠待遇最初政策维护进医保系统;10月底,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险待遇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医保〔2017〕41号)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70%,达不到的采取二次报销方式予以兑现”,第二次实现全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优惠待遇在医保系统中的维护;11月21日,根据《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怒政办发〔2017〕100号)的要求,第三次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优惠待遇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维护及设置。人社部门医疗保险行业扶贫全面实现“一补二免三提四要”;实行“一降二提一扩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怒江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执行兜底保障机制;通过医疗保险系统实现即时结报和“一站式”结算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

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倾斜政策,更加完善统一了全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优惠待遇,真正实现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目前,全州四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已按最终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246808人与医保信息系统进行一一比对及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特殊标识,对其2017年1月1日以后至11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健康扶贫30条措施》优惠政策采取二次报销方式对系统内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予以兑现。  经认真反复清理核实,全州需二次回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319583人次,涉及医疗费用回补金额为8720129.09元。各县市回补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力争在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回补工作,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全面助推脱贫攻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