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先要厘清观念(新论)

20.01.2015  11:40

          公共政策的制定,难免会遇到众口难调的现实困难。日前,有研究机构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和建议,就引起舆论的广泛争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但时至今日,仍有很多人积极性不高。这提醒政府部门,改革具体方案出台之前,一定要做好厘清社会观念的准备。正如有关负责同志此前强调的,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一系列技术性问题。这里面不仅包括政策目标问题,还有时机选择、节奏掌握、配套措施以及监督实施等细节问题。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重新构建工作和退休平衡机制的认识分歧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对强化个人工作责任必要性的认识;二是对就业形势及强化个人责任可行性的认识;三是对社会公正性的认识。要设计好延迟退休政策,恐怕需要厘清这些观念问题。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养老保险改革就一直强调建立以国家、企业、个人“三支柱”的制度体系,减轻国家直接责任,充分调动市场和个人的积极性。但现实中,由于国家征管能力不足和市场发育不完善,基本养老金仍然是绝大多数人退休后惟一重要的生活来源。从替代率看,我国基本养老金水平处于国际前列,缴费率也明显偏高。在“未富先老”和人口快速老龄化的条件下,要维持养老基金收支平衡,一般有三条出路:降低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缴费率以及延迟退休年龄。权衡利弊,延迟退休确是现实中负面影响较小、阻力较弱的一种选择。

  退休固然可使高龄劳动者退出市场,为年轻人腾出更多岗位。但也要看到,近年来,“民工荒”趋向常态化,劳动年龄人口总数持续下降,这表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主要矛盾已从绝对过剩转向结构性不足。延迟退休可以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减弱对劳动力成本提高的预期,进而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而国内外经验表明,生育激励政策并不能很快取得预期效果。与放松生育相比,延迟退休更有利于增加劳动供给。

  还有一个焦点是关于所谓“权责不对等”的争论。一些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比企业职工“缴得少而领得多”,导致他们相对而言更愿意接受延迟退休。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应被视为普通劳动者,理应与企业职工一样同等缴费同等享受,这正是推进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同时,也必须承认这一群体的特殊性,重视建立以廉政为前提的职业年金,实事求是地推进改革。

  总之,在所有社会分歧较大的政策调整面前,政府既不能当绕开社会矛盾的“老好人”,也不能当只做不说或者先做后说的“内向人”,而应该积极推进社会理性对话,讲清改革利弊得失,同时要根据现实精心设计技术方案,小步快行,尽量减轻对社会的冲击。定力和灵活,是社会政策改革不可或缺的两只手,调整工作和退休的动态平衡,要多发挥评估咨询和社会参与的优势,如此,才能推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走上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