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12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

20.02.2015  20:03

昆政发〔201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在科学决策、促进发展、反映民情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31号)精神,现就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重要性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市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对加快建设美好幸福新昆明,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至关重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变动频繁,开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全面推进统计能力建设

      (二)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建立并完善全面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情况的统计调查制度,完善专业操作规程,规范专业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等业务流程。按照国家、云南省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昆明实际,组织开展好统计制度改革创新工作。

      (三)推进统计调查方式创新。积极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和统计调查流程再造,着力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建设。实现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同步接收、审核和共享原始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统计必须做到“先有库,后有数”。各级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编制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信息,实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维护;各级发改、工信、商务、住建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及投资项目申报入库行政登记资料,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申报入库统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申报入库条件,特别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时入库、应统尽统。

      (五)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昆办通〔2010〕36号)精神,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制度,完善部门统计指标体系、创新部门统计方法、规范部门统计程序。部门要切实履行统计职责,承担部门统计职能的部门及各类园区要设置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特别是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要达到“五有”标准,即有1名分管领导、有1个责任处(科)室、有1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1支统计专业队伍、有1套全行业统计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为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加强县乡统计基础。全面推进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做好统计管理、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乡镇、街道人口规模3万人以下、3万—5万人、5万—10万人、10万人以上,分别配备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不少于2名、3名、4名、5名统计人员,聘用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加强村(居)委会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

      (七)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联网直报“四上”企业要建立内部统计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向企业法人所在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备,确保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指导企业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八)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培育、引导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统计中介机构管理。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任务。

      (九)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把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网络、计算机机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信息安全管理和系统运营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指导,提高统计信息化整体水平。

      三、着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十)扎实做好统计分析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深入剖析统计数据,充分反映经济运行态势,着力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一)充分发挥统计预警监测功能。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主要指标预警监测制度,根据经济形势及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预警监测重点,完善预警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经济运行预警监测。做好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作出预警。

      (十二)健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信、财税、交运、住建、商务、金融、电信等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性数据,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审核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真实准确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的发展状况。

      (十三)加强统计数据应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涉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依法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各部门依法取得的统计数据,在发布前应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备案,避免出现“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开网络平台,加强统计公共信息的公开发布以及指标数据解读,做好各部门统计信息数据共享。

      四、强化统计法制建设

      (十四)进一步增强依法统计意识。各级政府及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的违法案件要给予通报、曝光。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不能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第一责任单位。

      (十五)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制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收集、审核、上报统计资料。各级各部门要将统计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计法制意识,为依法统计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县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增设专门负责执法的内设机构,或在有关内设机构内加挂统计执法机构牌子,按照各县区经济总量、统计调查单位总数和统计工作业务量等因素配备2—4名统计执法人员,所需编制在各县区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并妥善解决统计执法工作条件。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和统计稽查相结合的多形式执法制度。加强对工业、能源、投资、建筑业、贸易业、服务业等重点专业执法检查,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统计数据责任约谈制度,对统计数据存在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开发(度假)园区,将约谈其主要领导及责任部门领导,责令限期整改。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五、加强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统计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十八)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统计工作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应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各县区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定总统计师领导职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街道)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企业和部门统计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培养统计干部,拓宽统计干部使用渠道,把德才兼备、综合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的统计干部推荐到经济建设第一线锻炼。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素质管理和培训教育,重视统计文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

      (十九)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常规工作、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等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村委会、社区统计人员的工作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拨付到位。

      (二十)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将部门统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分级对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审批后进行表彰。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