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创新“网约车”的监管思路

31.03.2016  09:35

    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也应有新的监管思路。在此情形下,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之力,鼓励“网约车”良性发展,激活存量满足需求,使之社会效益最大化,才是最优选择。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昨日联合多部门约谈滴滴、优步、神州、易到、星星等5家网络约租车平台,通报了网约车平台管理存在的五个问题,包括驾驶员招录把关不严、违法和事故多、异地牌车数量多、乘客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妨碍公平竞争等。(3月30日《广州日报》)

    无独有偶,上海日前也将加大对网络约车平台的查处力度,而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因专车司机个人信息不合格,滴滴打车正在被立案调查。

    作为一种共享经济新模式,互联网约车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改善交通环境,为出租车提供增量服务,满足居民出行需求等方面,确实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但也正因为属于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市场发育不成熟,监管机制不完善,当前也是问题多多。

    据悉,深圳目前网络约租车存在驾驶员招录普遍把关不严、网约车交通违法多、交通事故多,以及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和采取补贴、低价的促销手段等诸多问题。但实际上,这些问题并不新鲜。去年交通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因为在如何规范好驾驶员实名、身份、驾龄、安全记录、犯罪记录等重要信息,以及如何解决好安全、赔偿、价格、投诉等问题,存在较大难度,一时没有两全之策。后来之所以暂缓实行,是因为其中透露出来的监管思路其实是传统出租车监管模式的延续,有遏制创新之虞,从而遭遇到市场的巨大反弹,消费者纷纷反对。

    如今,隐忧成为现实,并有恶化趋势。其实,这并不是说互联网约车不好,而是对监管为何没有前置性预防的拷问。具体如何考验监管者的智慧,也有劳专家学者去操心,但大抵能够确定的是,除了加强平台责任,强化监管效力的惯常路径,必须创新“网约车”监管思路。

    需强调的是,一方面,应充分考虑“网约车”的特殊性,设置特殊的监管措施,而不能套用传统出租车模式,用现有的出租车监管体制监管“网约车”及其平台。毕竟“网约车”与出租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网约车”的出现确实改变了原有的客运服务领域的分工方式和服务组织模式,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应多些消费者视角。是的,“网约车”存在的问题让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但问题的解决方式并不是让消费者只能选择打车出行。“网约车”的便捷是毋庸置疑的。当消费者有需求的时候,短短几分钟之内就能打到车,这种条件,眼下的出租车无法提供,各种公共交通也不行。

    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也应有新的监管思路。在此情形下,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之力,鼓励“网约车”良性发展,激活存量满足需求,使之社会效益最大化,才是最优选择。(春城晚报 评论员刘孙恒)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