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运渣土行方便 小板桥城管八中队副队长获刑3年

17.02.2016  11:05

    身为执法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帮朋友的工程渣土测量“行方便”,为违法建房“开绿灯”,多次收受他人钱款,收取19万元贿金。昆明盘龙区法院重审后判决,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小板桥八中队原副中队长梁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一审

    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梁某,大学文化,原系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小板桥八中队副中队长。

    2012年至2013年,梁某利用担任昆明市官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小板桥八中队副中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周某给予的钱款共计15万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4年,梁某利用职权,非法收受王某给予的钱款共计4万元,不履行对违法建房的制止、上报职责,默许王某和朋友在四甲村违法建盖房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已退缴全部赃款19万元。

    2014年11月,盘龙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币2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重审

    两罪并罚 执行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对于法院的判决,盘龙区检察院认为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畸轻,提出了抗诉。昆明市中院审理后裁定,该案发回盘龙区法院重审。

    2015年11月18日,盘龙区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庭审中,面对犯罪事实,梁某没有异议。梁某称,因为他和周某是好朋友,周某做工程的老板有大量渣土需要处理,周某找到了他和其同事杨某(另案处理),希望他们能在渣土方测量、拉运渣土的设点堵卡时行一些“方便”。

    盘龙区法院重审后认为,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梁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梁某属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盘龙区法院判决,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都市时报 记者林舒佳)

编辑:陈盈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