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县调整2016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9.01.2016  17:54

  近日,镇沅民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将我县部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且应给予调整的人员按不同的类别、属别、等级和户口关系等作了调整,同时对部分新增人员按规定给予落实待遇。

  这次调整的范围及人员对象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出国参战民兵民工。

  上述对象中除出国参战民兵民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对象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镇沅民政局 王耀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