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

27.02.2016  11:46

(2016年2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做好省地方性法规案审议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3件)

1.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拟与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继续研究。

2.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3.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7件)

1.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2.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3.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修订)。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4.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拟安排7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6.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保护条例。拟安排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7.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拟安排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预备项目(12件)

修订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等,制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等。这些立法项目,视成熟情况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根据上位法变动或者法规实施情况变化,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二、落实本届立法规划

本届立法规划的修订,已经主任会议并报省委批准印发执行。年度立法计划要以立法规划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地安排每年的立法项目。对列入规划、计划的立项,各牵头负责起草的部门和单位要做到任务、责任、人员三落实。负责一审、二审工作的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做好协调研究工作。各个工作环节要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合力,把难点重点问题解决在提出法规案之前,确保立法质量。

三、完成立法后评估

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1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是去年省人大常委会报省委批准启动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进入分组交叉评审和总评估报告撰写阶段。各有关委员会要继续抓好评估工作方案的落实,加强对各个评估小组的指导协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拿出高质量、有价值的评估报告,为我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依据。

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改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立法评估办法、法规清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修订了立法技术规范和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工作程序规定,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在抓好各项制度机制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并将立法条例的修改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通过修改立法条例,进一步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各方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立法工作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五、加强立法调查研究

围绕今年计划的立法项目开展调研,注重调研实效,协调解决好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人大代表立法议案开展调研,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做好立法课题研究,重点突出克服地方保护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探索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和立法后评估成果应用等问题的研究,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指导州市地方立法和民族立法

按照省委批准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推进我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相关工作,完成第二批州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时间的确定。加强对州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州市行使好地方立法权,选准立法项目,提高立法质量,迈出州市地方立法第一步。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推动州市地方立法和民族立法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