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禁入期”倒逼明星诚信代言
20日提请第三次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拟对违法广告代言新增惩戒措施。依据三审稿,为违法广告代言受到行政处罚的代言人,或将面临3年广告代言“禁入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这项规定“对文艺界是一个重磅炸弹”,这将形成倒逼机制,有助于明星们管住自己的嘴,最好诚信代言。(4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代言人,设置长达3年的广告代言“禁入期”,表明代言违法广告,不仅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连带惩戒。诚如刘俊海教授所言,“设立3年禁入期,不仅让明星挣不到代言费,还使其在业界、广告市场中信誉扫地。”可以说,新广告法设立广告代言“3年禁入期”,等于给明星代言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明星做广告,本无可非议。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尚未建立,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药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设立“3年禁入期”,倒逼明星诚信代言。如果不识别产品的真伪,不了解产品质量的优劣,明星代言任何产品,都存在担责的风险。有专家指出,广告代言是法律行为,不是艺术活动。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法律行为,明星就不能“假戏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因此,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广告法,加大对广告代言的督查力度,不要等消费者被虚假广告伤害了,再进行亡羊补牢式的处罚。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