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15.10.2014  18:40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编制2015年 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云财预〔2014〕341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财预〔2014〕342号)相关规定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为贯彻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做好我厅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我厅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目标,坚持依法理财、统筹兼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支出;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和与预算编制相结合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推进项目库建设,为推进中期财政规划奠定基础,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预算编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严肃财政纪律,硬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预算编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各项收入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二)控制为主,目标引领。以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为核心,以实现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预期绩效目标为导向,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为参照,按照总量控制、收支平衡的要求,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为政府实现中长期施政目标提供财力保障。       (三) 绩效引导,硬化约束。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新机制,以绩效约束和规范预算管理,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的可执行性和约束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集中财力,优化配置。着力推进整合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金,将财力集中投向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制约全省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问题,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五)民生优先,确保重点。预算安排要与政府职能转变方向相一致,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先保障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战略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财政重点支持项目,提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三、预算编制工作重点 (一)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按照“零增长”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健全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深化公务卡结算制度,加强公务支出的督查问责,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支出。 (二)强化基础信息管理,编实基本支出预算 加强基础信息动态管理为基础,严格按照《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操作规程》要求,按月申报基础信息变更数据,并附相关变动依据,经逐级审核通过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统一管理。科学、合理的核定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切实保障机构正常运转。2015年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以2014年10月纳入省级基础信息年的基本支出动态调整预算。 (三)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   进一步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库管理,推进建立完善部门项目库,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各类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预算编制、下达、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流程全部依托项目库进行。财政厅要求从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起,项目库作为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唯一入口,对未编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四)实行项目申报总额控制,优化项目支出结构     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必须控制在上年项目支出剔除政策到期、再加上新增刚性支出金额的120%范围内,并优先保障“与国家资金配套的项目”、当年新增项目中“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省长办公会决定项目”。 将项目预算编制的重点从收支规模扩张转变为优化项目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等方面,提升项目预算编报质量。 (五)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列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各项支出。增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部门自有资金之间的衔接和统筹,凡符合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收入和部门自有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必须优先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按不低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额5%的比例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支出。规范部门预算口径和报送格式,强化其他财政收支的审核,从2015年起,将部门预算划分为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和部门财务预算两个层次。 (六)大力推进专项资金整合,提高财政统筹能力   按照“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存量优化、增量引导,统筹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遵循“增一般、减专项、提绩效”的思路,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 在摸清现有专项资金的数量、额度、分布和效益情况的基础上,以部门为单位,加大整合力度,必须确保2015年专项资金项目数量在2014年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一以上。 并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绩效目标、发展规划,对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目标一致的项目予以归并;将项目金额及中央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省级配套或补助资金项目,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将直接投向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予以调整,调整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同时,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设置的决策制度,加大因素法分配比重,减少对州(市)、县项目的直接审批;探索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机制,确保预算资金落实到优质项目上;改变“基数法”的分配模式,将有限的财力用到最需要的领域和效益最好的环节。 (七)切实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准备工作,细化预算编制,严格按照2015年省级部门项目预算编审体系表和项目申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具体内容,准确测算项目支出需求规模,并对应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将项目分解到明细项目和具体用途,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申报的项目纳入预算安排后,省财政厅将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细化评审,对项目不细、标准不实、依据不充分的项目按规定进行审减,不再安排。 (八)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优化预算绩效   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继续完善省级“目标一措施一项目”部门绩效目标体系,紧紧围绕部门目标提出工作措施,根据工作措施确定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项目,结合项目特点编制绩效揩标,使各项措施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服务于履职绩效目标。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对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和实现程度进行跟踪评审与监督检查,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继续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按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出具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年初安排预算时确定目标的完成情况。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运用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将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情况、预算项目绩效实现程度、预算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切实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集中财力、保障重点,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创新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大力盘活存量资金。对沉淀资金实行“收、调、减、控”的分类处置措施,“收”就是对按原规定用途无法支出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调”就是对按原规定用途难以落实的项目,按程序调整项目投向,尽快发挥效益。“减”就是对支出进度慢的项目,逐步压减该项目预算和同类项目预算。“控”就是严格控制新增结余结转和沉淀资金的形成。要建立定期清理机制,统筹各类结余资金;切实清理暂存款、银行专户以及专户结余收入,清理沉淀资金,分类分情况进行盘活。 (十)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规范性和统筹力   按照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根据项目资金规模,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确定项目,分项目编制预算。要提前开展项目论证、审核工作,支出必须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具体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对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一律不安排预算。没有相关法规制度依据,不得将政府性基金用于单位基本支出。 (十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科学合理编制收支预算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编报2015年部门预算时,要按照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类别,准确测算并科学编制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应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同时,对中央批准的教育收费等仍继续实施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应按规定编报收支计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政策制度。对省级分成的专项收入,要按专项收入管理办法,对应编报专项预算支出项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成本补偿、执法办案收入成本补助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成本性补助等支出,要按照预算编审体系的要求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需相应安排支出的,在编制预算时应以项目支出的方式申报硕目预算,凡在年初预算没有编制相关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的,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再安排成本性支出。 (十二)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   预算公开是预算管理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做好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公开本部门预算管理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部门机构设置、管理职责以及涉及财政资金的管理制度等。扩大公开范围,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单位均应公开部门预算。细化公开内容,部门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进行详细说明。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四、预算编制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要高度重视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认真领会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预算编制的各项要求,确保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定位,落实部门预算编制的主体责任 省水利厅是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也是提高预算绩效的主体。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内部协作,努力提升编制质量;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突出重点,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要建立健全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三)精心测算,确保预算编制真实完整 要充分、合理预计部门预算中各项收入,真实、完整反映各项支出,不得虚报,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应真实、详细。要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各项支出;加强除财政拨款以外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管理,清理规范非本级财政拨款收支。要细化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支出要全部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具体项目上,上级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对已建立了项目支出预算定额标准的项目,以及涉及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的项目,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编制和细化预算,财政部门也将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 (四)夯实基础,确保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按照“自下而上,分类填报、逐级审核、统一更新”的流程,在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中及时更新基础信息数据,严格审核更新数据和相关批复依据的一致性,确保基础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员、车辆、资产等信息的动态更新工作,对由于单位管理疏忽,漏报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造成的基本支出预算缺口资金,由单位自行承担;对由于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现的差错信息,不予安排相关经费,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对经抽查、复查发现单位虚报、瞒报基础信息资料,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的,除对虚增预算支出予以调减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强化管理,确保生均拨款的准确性     按照《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省水利水电学校按财政厅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报送本校新生数据和在校生数据,省财政厅采取直接或委托的方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复查,对于上报时点之前,虚报、瞒报新生和在校生数据,直接或间接影响学校生均拨款准确性的,给予“虚报一个,扣减三个学生的财政生均拨款经费”的方式进行处罚;对于上报时点之后变动的学生,如新报到、休学、退学、入伍等,由省教育厅汇总审核后,于2015年3月统一报送省财政厅,凡属正常增减变化的,据实纳入正常的生均经费预算调整。 (六)明确责任,确保预算编制的严肃性 对于实行生均经费和综合定额的省属大中专院校,以及实行经费预算包干管理的地勘单位,在预算控制数下达后,需将省财政厅核定的2015年基本支出预算总经费细化分解到各项经济科目,对于单位细化分解后签章认定的结果,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调整。 (七)把握重点,从严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2015年省级项目支出预算,除省委、省政府已确定的重大支出外,其他一般性项目支出预算要严格控制。项目预算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整合后的类别划分,不得同类别、同用途的项目重复设置。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求认真如实地填报项目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       (八)统一口径,如实编报“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 各单位均要编报2015年省级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2015年,省级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2014年相关预算规模;安排的会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13年决算数和2014年预计执行数。       (九)转变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按照转变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梳理本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流程,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其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要求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要求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一律不安排财政资金。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对照《云南省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细化采购内容,确保采购计划能够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主管部门将严格审核并汇总本部门及下级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的采购项目,年度执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采购单位可以不再报主管部门审核。       五、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安排 (一)2014年10月20日前,各相关业务处室、各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编审体系的要求和经厅领导审定申报2015年项目预算控制规模数,结合审定通过的部门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方案,编制写和填报完成2015年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系统数据;2014年10月25日前,厅资财处将对2015年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审核进行,并上报省财政厅;2014年10月30日财政厅预算编制系统将关闭。 (二)预算单位的人员、车辆、电梯、办公用房等基础信息的动态变更数据仍按照《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于每月25日前上报。 (三)2014年12月10日前后,省财政厅下达我厅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四)2014年12月31日前,我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进一步细化项目,调整核实各项支出科目分类及收支项目,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部门预算文本连同相关数据提交省人大审议,并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省水利厅在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