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04.03.2019  17:52
 

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全省森林火险等级不断攀升,高火险区域不断扩大,现已进入森林火险最高、火灾隐患最多和防灭火任务最艰巨的时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州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按照规定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并按照程序备案和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四、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