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节旅游出行提示

25.01.2017  02:01

  随着春节假期的来临,特别是高铁的开通,云南省新一轮旅游旺季来临。为更好地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让游客在云南游的开心,避免游客上当受骗,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出旅游警示,提醒广大游客:旅游旺季,谨防“陷阱”。
   一、谨防虚假宣传。 目前,旅游宣传方式多样,既有传统的传单、纸媒等广告宣传模式,也有现代的网络、微信群、QQ群等宣传模式。旅游者在做出旅游决定前,一定要详细询问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的承诺事项,核对清楚。要谨防不法经营者为招徕游客,夸大其词,而对服务项目、服务费用、购物环节等的叙述含糊其词;有的以“准X星”、“准X级”的不规范甚至是欺骗语言误导消费者;有的以非常小的字体在宣传广告中说明“不含住宿费、餐费、景区门票费等”,造成消费者的忽视而上当受骗;有的将指定购物点融入到景区、景点、休息站等场所,以隐瞒消费者。
   二、谨防免费赠送。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省内外一些不法经营者和当地商家联合推出所谓的“促销”活动,即凡消费者购买了当地商家的商品(如:保健品、保险产品、医疗器械,甚至是日用品等)时将赠送免费的或极低价格的赴云南“旅游券”,而此类赠送的旅游产品背后均隐藏着较大的消费“陷阱”。不法经营者往往是抓住消费者因消费获赠而减小防备的心理招徕游客,进而以降低服务标准、减少景区游览、增加购物消费等方式,来弥补其经营成本不足,并从中谋取暴利。
   三、谨防低价招徕。 自2015年5月以来,省旅游发展委联合旅游行业协会已多次向社会发布了主要旅游线路产品诚信指导价,并通过中央及省内外主流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旨在规范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游客在选择入滇旅游时应参考我省发布的诚信指导价,合理选择旅游产品,不要轻信低价招徕。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法经营者往往是利用旅游线路同质化高、客源地与目的地信息不对称等现状,恶意比拼价格,纷纷以各种名目低价揽客、低价营销,以掩盖其“低价格招徕”背后的“高定价购物”、“高回扣盈利”的目的,其最终受害者仍然是广大游客。
   四、谨防合同欺诈。 游客出行前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标准合同,仔细审核合同条款。有的旅行社为了逃避责任,以自行制作的格式合同代替标准合同,或在签订标准合同时利用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诱导游客选择签订对经营者有利的条款。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合同已经免除或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游客很难有效维护权益。
   五、谨防口头承诺。 有的线上线下销售旅游产品的经营者,前期招徕游客或签订合同时,会在口头上随意做出承诺,一旦消费者要求履行时则拒不承认;有的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加大利润,特别是在旅游高峰期,则以景点、住宿、用餐、门票等不易控制为由,想方设法降低服务标准,擅自减少旅游景点,减少游览时间;有的将2人标准房,擅自改为3人间等。由于是口头承诺、临时变更,通常无文字记录及签字确认等有效凭证,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往往以自己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等为由推卸责任,造成维权难。
   六、谨慎购物欺诈。 旅游者购买商品时应注意辨别商品真伪、质量及价格;要索要购物发票并保存好保质书及发票等有效凭证,一旦发现消费权益受损,以合理维权;要货比三家,不要因他人一时鼓噪而急于成交。当前,一些不法从业人员打着“政府补贴”、“旅游扶贫”等旗号,欺骗诱导游客购物。为此,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郑重宣布:云南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未以任何形式发布诸如“政府补助低价游”、“以低价游高购物反哺扶贫”等。请广大游客谨防不法人员的欺诈宣传,如遇此情况请及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我省推行30天无理由退货,在购物30天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均可拨打“云南省旅游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免费服务电话(4000060822),进行维权。
   七、收集证据合理维权。 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和有效凭证;要依法维权,保持冷静,避免言行过激,造成事态扩大。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因此,消费者遇有消费纠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途径,进行索赔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