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27.02.2015  18:18

为加强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65号)和《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云财票〔2005〕3号),现将2014年度财政票据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

全省范围内领购、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据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二、年检内容

(一)用票单位领购和使用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二)用票单位有无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登记簿,是否配备专人管理。是否按照《云南省财政票据专管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票据专管员进行登记备案。

(三)用票单位使用票据的情况

1.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是否相符;

2.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是否一致;

3.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收费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4.有无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5.有无擅自印制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票据的行为;

6.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7.有无票据丢失现象;发生丢失时,是否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交财政部门备案;

8.有无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年检安排

      本次年检按照票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省级直管用票单位的票据年检工作;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财政部门,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部门负责区域内用票单位的票据年检工作。

(一)年检时间

1.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票据年检工作,具体时间自行安排。但必须于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本次年检工作,并于5月31日前报送年检情况报告、《2014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登记表》(附件1)和《2014年度财政票据年检指标表》(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电子邮箱地址:xubin0117@ aliyun.com。电子表格请到云南省财政厅网站财政票据专栏下载。

2.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省级直管用票单位的票据年检工作。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4月15日。

(二)票据年检地点

1.请各地财政部门自行安排本区域票据年检地点。

2.省级直管用票单位票据年检地点为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及稽查处,联系人:王世慧,联系电话:63606591;王  晖,联系电话:63606592;徐  斌,联系电话:63606593。

四、年检要求

(一)年检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用票单位根据年检内容认真对照进行自查,撰写年检自查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票单位年检报告或自查报告;

2.《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3.《2014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4.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项目审批表;

5.已经报备的《云南省财政票据专管员登记表》;

6.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各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非税收入的立项依据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缴库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7.2014年度使用的票据。包括全部手工票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开具的电子票据中的作废票据;

8.上一年度未参加年度票据年检的用票单位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报送未按时参加年检的情况说明。

(二)所有医疗票据均要参加年检,具体年检方式由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财政票据主管机关自行制定。省级主管8家医疗单位医疗票据年检方式另行通知。

(三)省级垂直管理用票单位年检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布置,以单位自查为主。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将在年检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重点抽查。

(四)省级各部门负责将年检要求通知到各主管的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银行代收票据不参加年检。

(六)逾期不按时参加年检的,暂停供应当年票据。

附件:1. 2014年度财政票年检登记表(附件1).xls

        2. 2014年度财政票年检指标表(附件2).xls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人: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