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启动企业信息公示的通告

19.12.2014  19:49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启动企业信息公示。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一)企业。

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截至2014年10月1日未注销、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

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截至2014年10月1日未注销、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截至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1.2.6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2013年12月31日的信息。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3.4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2013年12月31日的信息。

      四、年报报送方式

(一)企业。

企业应当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ynaic.gov.cn)”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自动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不接收纸质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ynaic.gov.cn)”或者以纸质方式向基层工商所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的应当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自动向社会公示。

五、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以下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通过“云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公示。其他形成于2014年10月1日前的企业信息,不强制要求企业公示。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未及时自主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以及在年度报告或者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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