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06.09.2016  13:02

一、切实抓好两项制度衔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按照“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省民政厅切实推进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协调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力度。

1. 充分开展调研,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 自1月份起多次组织工作组到全省各州(市)、县(市、区)特别是12个首批脱贫摘帽县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并发现问题,科学研判面临的形势,与省扶贫办、财政厅、卫计委等部门就数据对接、资金测算、政策衔接等方面进行有效沟通,为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完善政策体系,为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1-6月,根据调研情况和工作实际需求,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9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农村低保减量提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1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关于对首批脱贫摘帽县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政策倾斜支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15号)等一系列文件,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方面为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夯实政策基础,为深入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3. 认真全面核查,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对象精准是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的基石,省民政厅先后下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的紧急通知》(云民社救〔2016〕5号)、《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通报问责等制度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7号),要求严格执行民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城乡低保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做到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责任主体合规,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加大精准施保工作力度。坚持分类管理,进一步聚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困难群众,根据实际情况更加科学地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为3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3类对象均精准识别到户、到人。坚持分类施保、保障重点,“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将重点向A类和B类低保对象倾斜,逐步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4. 积极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传达落实到位。 今年以来,先后举办了两项制度衔接座谈会、推进会和首批脱贫摘帽县政策业务培训班,参会人员包括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社会救助科(股)长和业务人员,相关负责同志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制度衔接以及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低保对象数据与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数据和困难残疾人数据有效对接共享、医疗救助省级平台和一站式结算系统等内容进行授课。通过会议和培训,进一步强调了当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各级民政部门对于政策的理解程度,确保工作和政策传达到底、落实到位。

二、夯实工作基础,认真做好统计分析

截至6月底,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95.19万人,占比为7.21%,月人均补助323元,月保障标准406元,1-6月累计支出城市低保金18.16亿元;全省共有农村低保对象444.76万人,占比为13.11%,比2015年底减少10.5万人,月人均补助145元,年保障标准2390元,累计支出农村低保金38.56亿元。

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省领导批示请省民政厅牵头,商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

1. 认真摸底排查。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对城乡特困人员进行摸底排查,以乡镇为单位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调查核实统计表》,由乡(镇)、县(市、区)、州(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逐级汇总上报,务求数据完整、准确。经统计,截至2016年3月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2万人,其中城市特困人员2.9万人,农村特困人员19.1万人。

2. 撰写实施意见。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并于4月底印发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根据各州(市)、省级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继续修改完善实施意见并完成起草说明、解读工作方案,6月24日形成正式文件上报省政府审定。

3. 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 根据《2016年二季度及近期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方案》和云南省2016年十件惠民实事要求,2016年全省需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80个,新增床位8000张。为完成年度任务, 一是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民福〔2016〕8号)要求,对各州(市)、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了审核,筛选出农村敬老院项目86个,计划床位合计7193张; 二是 根据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财政的相关要求,设定床位配比情况、2016年任务数、人均可用财力、绩效评价等4个因素作为测算农村敬老院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形成了《关于2016年农村敬老院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的报告》; 三是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中央估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16〕57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我省农村敬老院项目9个,资金合计3480万元,计划新增床位807个;四是对全省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了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省共有农村敬老院服务管理人员2906人,其中财政供养人员511人,其他聘用人数2395人。

三、全面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今年以来,继续指导各地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积极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对患病的救助对象实施了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号),在129个县区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化建设,包括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妇女两癌在内的22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省实施。拟定了《云南省民政事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社〔2016〕65号),完善了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今年的省级医疗救助资金进行了分配。2016年1-6月,全省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43377.12万元,救助248.46万人次。其中资助参保参合支出16209.67万元,资助217.49万人;直接救助支出27167.45万元,救助30.97万人;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支出资金7390.97万元,救助3.45万人次,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支出资金331.4万元,救助0.47万人。

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进一步发挥托底保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1-6月累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1.12亿元,救助困难群众20.14万人次。

 

附件:

1. 2016年8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2. 2016年8月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