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6.11.2014  09:25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精神,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全省殡葬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在规范殡葬管理、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生态节俭办丧事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推进难度大、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如: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不高,乱埋乱葬、建大墓豪华墓等问题依然突出,占用了大量耕地、林地,浪费了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骨灰装棺再葬、重殓厚葬、盲目攀比等落后的丧葬陋俗盛行,增加了群众负担,严重阻碍了我省社会文明发展进程;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省殡葬改革发展进程,亟需整治。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执行党和国家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可采用发放生平、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公墓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集中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或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区域深埋不留坟头,不得乱埋乱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要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带头采取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禁止在林区、景区、居民住宅区、城市街道等禁火区域焚烧祭品、燃放鞭炮。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统筹推进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

(一)加大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加大投入,把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重点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满足社会基本殡葬需求。殡仪服务未覆盖的县(市、区)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殡仪馆建设规划和立项,202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殡仪服务设施不足或年久失修的,要尽快新建或改造修缮。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

(二)大力推行火葬。各地区要把遗体火化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点,力争火化率逐步提升。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定和调整火葬区,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暂划定为土葬改革区。各州(市)于2015年底前将火葬区划定调整情况上报审批。在火葬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火葬,严格执行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支持和鼓励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进入公墓安葬。

(三)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各地区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力争到2015年覆盖全部特殊困难群体。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向社会提供更加优惠、便捷的基本殡葬服务。

(四)推进生态殡葬。提倡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提高群众参与生态殡葬的积极性。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机制,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或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节地葬法,降低占地安葬比例。加强公墓监管,严格殡葬执法。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治理乱埋乱葬,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行为;坚决查处公墓超面积墓穴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行为。在土葬改革区推行遗体规范、科学、合理安葬,对符合政府引导方向或方式的给予表扬或适当补助,有效制止乱埋乱葬和不文明殡葬行为。

(五)强化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各地区要从提高殡葬基本服务能力、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