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9.04.2016  11:13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7日     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稳增长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1.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完善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功能,扩大上线服务单位范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中介超市”,5月底前实现市及县(市)区中介超市上线运行。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审改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2. 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精简规划审批要件,在取得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消防意见等直接影响方案设计的必要文件后,可先行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市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3. 提高土地审批效率。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经开、度假、高新、阳宗海、倘甸两区辖区范围内6亩以下(不含6亩)的土地使用转让手续,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查后办理土地登记;同一地块因房屋销售、土地分割(分摊)等需办理转让审查的,按照单宗房屋占地面积、土地分割(分摊)面积为标准。其他县(市)区土地转让由属地政府办理。(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4. 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环评文件上报审批时,只需提交水保批复(涉及水土保持项目)、滇管部门选址意见(涉及滇池流域的项目)。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原则上由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负责审批。环评报告书14个工作日内、环评报告表7个工作日内、环评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滇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5. 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编制完成昆明市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完善“十三五”规划项目库、专项建设基金三年滚动项目库、“五网”基础设施项目库,上半年编制完成“十三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集群规划。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市级财政安排2亿元重大项目前期费,统筹用于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6. 强化项目会办推进。完善投资包保责任制、项目推进会办制、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抓紧制定新开工项目开工计划,以开工时间倒逼前期工作,力争计划新开工项目在3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7. 实行投资单项考核。设立年度6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奖代补资金,制定考核奖励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市级部门和投融资平台公司、项目业主给予以奖代补经费补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目督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三、强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 8. 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发改部门3月底前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项目主管部门6月上旬完成项目的收集、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6月底前拨付60%以上预算内专项资金,9月底前拨付80%以上,11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9. 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贯彻落实好《昆明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PPP示范项目,稳妥推进PPP项目实施。做好PPP项目筛选储备,上半年推出第三批PPP项目。研究通过设立昆明合作发展基金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保险资金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四、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 10. 积极培育农业小巨人领军企业,对省级农业小巨人领军企业进行扶持奖励。稳步推进阳宗海梁王山现代农业公园、高新区马金铺片区现代农业园区、五华区西翥桃园片区云南省高原特色农产品交易中心等项目建设。制定出台支持都市农庄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计划开工的8个都市农庄在3季度前全部开工建设。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对农产品加工业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业基地生产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价格。(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五、鼓励企业扩销促产 11. 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对新兴产业制造业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2%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个季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传统产业制造业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个季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采购本地产品,对采购本市生产的钢材、铜材、铝材、药品和机床、发动机、变压器等机电产品的按照采购金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2.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符合铁路部门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通过协商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企业扩销促产物流专项补助资金,对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销往国外、省外的钢材(含型材)、化肥(含饲料磷酸氢钙)、有色金属(不含原矿)、机电、果蔬产品,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购配套材料、零部件,依据不同品类、运量及市场状况,给予适当物流运费补助。(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13.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研究出台实施方案,组建昆明市用电交易中心,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放开基数电量,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有关企业加快组建售电公司,对重点用电企业和有条件的工业园区逐步研究探索开展发、配电企业直供、直购电试点工作。(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14. 推进减税降费。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等减税措施。落实省政府降费政策,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省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除外)降低30%,对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对中小微企业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七、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 15. 稳步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出台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对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每拆除一条生产线,给予10-50万元补助,单条生产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施总量控制,对钢铁、煤炭、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产能项目。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点,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兼并重组、人员培训安置和创业等方面进行配套补助和奖励。(市工信委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八、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16. 对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企业围绕产品升级、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进行研发并实现产业化。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或技术转让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九、培育发展新兴工业产业 17.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00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筛选40户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小微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扶持,中型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小微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新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兴产业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传统产业按0.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加快医药制造业提速增效,支持本地医药企业产品优先进入医保目录,并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加快服务业发展步伐 18. 支持总部(楼宇)经济发展。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到省外、境外设立分支企业,且产生营业收入的原有总部企业,分别给予每户分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年纳税总额达1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增楼宇,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年纳税总额每新增1亿元的原有亿元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19.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对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按不超过申报上一年度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际投入和平台推广费用之和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引导和支持限上商贸企业开展线上销售,对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网络营销费用、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费用等实际投入总额和网络销售总额各占50%权重综合排名,选取前10名为扶持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20—40万元分档奖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通过自建平台首次实现年销售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 万元。对于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签订服务协议,且B2B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B2C销售额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入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列入扶持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申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20. 加强服务业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制度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着力构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制度,抓紧建立高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服务业、旅游业、会展业、商贸及物流业、科技及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统计核算体系,提高统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优化服务业在库企业结构,真实反映社会消费和服务产业发展情况。(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文产办、市旅发委、市博览局、市文广体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一、培育发展规模企业 21. 对新建投产以及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2000万元至1亿元,补助2万元;达到1-10亿元的,补助1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0-50亿元的,补助50万元;达到10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并给予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5万元以奖代补资金。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培育1家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一次性以奖代补工作经费1万元。(市商务局、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22. 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全面施行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制度,提高金融机构开展住房贷款的积极性。根据昆政发〔2009〕65号文件要求,除依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形外,免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到省级标准化工地要求,且上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免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散装水泥和新墙材基金符合退还条件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退还60%、结构封顶断水后退还30%、竣工验收后退还10%。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23. 调整和规范房地产用地政策。商业用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商品住宅用地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发改和住建部门年度计划指标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采用划拨、协议、挂牌方式供地。土地已出让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申报方案总体经济指标不突破规划条件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分地块指标之间可以进行调整平衡;已出让地块容积率调整的,各地块需调整的土地出让价款经评估后,调整差价为正值的由企业补缴,调整差价为负值的由财政退还,退款额度不大于补缴额度。城中村以外的其他已出让地块,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政府要求调整地块规划容积率指标或用途的,经评估后,调整差价为正值的由企业补缴,调整差价为负值的由财政部门退还;由企业提出经政府批准调整规划容积率指标或用途的,经评估后,调整差价为正值的由企业补缴,调整差价为负值的不予退还。鼓励信誉好、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土地转让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合作开发地产项目,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企业承诺转让土地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审查投资强度。(市国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土储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24. 加快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及运营管理,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三、努力降低商品房库存 25. 加大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力度。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均按照20%执行;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且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为30%。(市公积金中心牵头,市住建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26.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购买与所购商品住房同一小区车库(位),鼓励金融机构参照住宅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年限和利率政策执行。(市金融办牵头,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27. 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购买商品住房配建的非人防的地下车库(位),办理相关产权证后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60元的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市人防办、市城改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28. 大力推广住房保障货币化。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不再配建安置房(原审批配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充分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采取货币补偿、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等多种方式,鼓励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力争逐步将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到50%。(市城改办,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29. 鼓励发展房地产租赁市场。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2年内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配建车库(位)开放租赁。(市住建局牵头,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四、切实加强土地保障 30. 依法加快土地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确定,由土地委托交易方在《土地委托交易方案》中明确。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有关规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竞买人数不做限定。(市国土局牵头,市土储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31. 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省级部分按规定缴纳,市级及县(区)级部分先缴后补,在土地组价时不计入成本。(市国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土储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32. 切实保障工业用地。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弹性制度,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用地,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土地用地界限和范围。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确定租赁主体、租赁价格、出让主体、出让价格等事项,其中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在土地租赁及出让时应事先约定相关条件,取得租赁协议后,可以依据土地租赁协议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租赁期满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根据出让条件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土地租赁价格按照租赁时点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市场评估价平均分摊至每年确定,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年限扣除租赁年限确定,也可在法定最高年限扣除租赁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内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未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用出让工业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重新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工业用地。因城市更新改造,需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收回原土地使用权,按协议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排的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市国土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改办、市土储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33. 规范项目开竣工时限。取消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已经缴纳了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的项目,由企业申请全额退还。各类用地项目开工日期均为土地移交后一年内开工,竣工时间由土地委托交易方按用地类别和性质、投资强度、投资大小等因素约定,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企业申报工程施工许可时,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限,但尚未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项目开、竣工延期手续,延期时限不超过一年。已经办理过开、竣工延期手续的,不再办理。(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土储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34. 明确因城市规划修改造成项目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因城市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项目土地闲置,且用地已缴清土地价款、项目资金落实,属地政府确定的处置意见为置换土地的,可按“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原则,以协议方式重新为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建设用地。(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土储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35. 明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用途变更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变更土地用途的,可以协议方式,通过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变更为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通过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办理用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变更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储后重新公开出让。(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土储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36. 原土地证载用途为综合,已按照城市规划批准开发建设完毕的项目,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时,可按照规划批准的用途直接办理,不再调整土地价款。土地终止日期为原证载终止日期不变。划拨用地和工业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调整经政府批准的,不再调整土地价款。(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37. 允许商业地产项目大地块土地证换发小地块土地证。土地证划分原则上应以规划道路、小区内部道路等物理界线进行分隔,经规划认可分割界线后,国土部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小地块土地证证载名称、用途、使用权类型和终止日期不变。(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38.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净地标准包括: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及经济纠纷、地块位置和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具备“净地”标准后方可实施土地供应,是否到达“净地”标准的相关说明由土地委托交易方提供。(市国土局牵头,市土储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五、扩大社会消费需求 39. 积极培育消费热点。继续执行《昆明市促进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持续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落实“舌尖上的云南”行动计划,落实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餐饮行业转型发展。加快智慧旅游建设,完善旅行社地接旅游业务奖励和扶持政策。支持家政行业规范发展,评选年度“昆明十佳家政企业”,对获评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扶持“老字号”品牌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省、市“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宽带提速降费,推进交通场站、文体场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和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热点区域无线网络全覆盖。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职工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条件。(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旅发委、市交运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六、促进创业创新 40.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院士工作站、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市级青少年创新实验室继续给予补助扶持。继续执行对国家、省级、市级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一次性补助政策,支持工业创新平台建设。以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为抓手,每个县区支持1个“昆明市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41. 积极促进就业创业。设立昆明市创业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或者考核的创业示范园、青年(大学生)创业园、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进行资金补助奖励。完善“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者,可规定享受创业贷款及贴息政策。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落实市级地方配套补助资金,确保2016年扶持创办7600户微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市人社局、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七、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42. 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加快发展或重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稳步推进“财园助企贷”融资试点工作,在10个试点园区试行基础上,逐步扩大到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用好“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认真落实省工业企业“惠企贷”政策,积极协调合作银行开展“惠企贷”业务。(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八、加强对外开放合作 43.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推进精准招商、定向招商、高效招商,制定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补助办法,对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引进并经备案登记、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奖励。抓紧组织实施市领导带队走出去招商活动。(市投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44.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发展鼓励政策的,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全市当年出口排名列前10位且当年出口没有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按出口规模等次考核给予奖励;对全市当年出口增量排名列前10位的企业,按增量规模等次考核给予奖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和推动中欧班列(昆蓉欧)稳定运行。(市商务局、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九、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45. 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我市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为2%,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为0.6%。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基准费率的90%执行。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46. 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将国家和省、市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明确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出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要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对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一年。                                                         ━━━━━━━━━━━━━━━━━━━━━━━━━━━━━━━━━━━━━━━━━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 日印发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