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07.11.2014  10:37

6日,市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首次划定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五类项目,并明确了七项基本政策,以及相关保障措施。此举不但标志着我市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方面迈出关键一步,而且将为促进全市投资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明确企业为市场主体

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与运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新格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丰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益与质量,多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需求。

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坚持五个基本原则。一是改革创新、优化政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建立可预期的政策体系,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全面激发市场活力,加快释放改革红利。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视具体情况确定投资合作方式,有针对性地运用差别化的政策手段,采取灵活有效的激励措施,分批发布、分类推进、全面推开。三是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合作方式;坚持诚信守约、权责统一,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确定事项。四是风险分担、互利共赢,合理设置边界条件,确保社会利益优先,科学分担项目风险,充分保证合作各方享受合理收益,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五是依法管理、规范有序,做好投资、建设、运营各环节综合管理,强化价格与服务监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全过程合法依规。

明确五类项目对社会资本开放

实施意见”要求,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应符合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征。五类项目可采取不同方式合作:

一是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如: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垃圾转运站、水库等,可以采取投资人代建、政府购买服务、土地和物业捆绑开发等方式开展合作。

二是有一定经营收入,但无法完全收回建设经营成本,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经营性项目。如: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等,可以采取建设—经营—转让、股权(产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合作,或通过资源配置、政府补贴、价格调整等手段弥补投资成本。

三是经营收入能平衡建设经营成本,并能产生合理利润的经营性项目。如:供水、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收费公路、公共停车场、物业服务和教育、卫生、住房保障、养老中的非基本公共服务等,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投资运营主体招商,推进市场化运作。

四是收益过高的公共服务项目。对具有垄断属性的公共服务项目,提前设定合理的收益边界条件,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对过高收益的有效约束。

五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存量资产。可以采取转让—经营—转让、股权(产权)转让、作业外包、融资租赁、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后勤社会化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专业化运营改造,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明确八项基本政策

实施办法”明确了八项基本政策,极大增强了新政的可操作性。例如,“特许经营”政策规定,允许投资人在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清运、出租汽车、公交线路、收费公路、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领域通过公开竞争方式获得经营权利。特许经营期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30年。“价格调控”政策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和服务,由项目法人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成本+合理回报”原则进行定价。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可在协议中约定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与政府进行经济结算。

其中也不乏创新之举。例如“融资支持”政策就要求,对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的项目,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抵押担保等融资政策支持,帮助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融资与顾问服务。鼓励企业采取股份制、委托运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设立股权基金、债转股、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办法”还就资金补助、资源配置、土地供应、项目审批等五个关键环节明确了基本政策。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出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加强项目筛选储备、建立奖惩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和扩大宣传动员等五项保障措施,全方位确保新政实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