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情况的调查报告

22.05.2016  01:2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的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近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的要求,我们采取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一府两院”自检自查,发放调查统计表的方式,对全市贯彻落实《决定》和《办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情况进行调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临沧市辖7县1区75个乡镇2个街道。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7名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名;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名,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2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主席团任命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3名。
 
    市人民政府任命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7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均无本级任命人员;县区人民政府任命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4名;县区人民法院任命本级机关工作人员48名;县区人民检察院任命本级机关工作人员65名。
 
    截止目前,全市共组织征订宪法宣誓专用书188本,其中市级征订25本;制作宣誓专用台26个,其中市级3个;组织宣誓35场,其中市级组织宣誓6场。累计有260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其中市人代会组织2场8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4场7人。

      二、主要做法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后,临沧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召开会议的时机,就《决定》《办法》的相关精神进行传达学习,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结合实际,制定了本级实施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制作宣誓台,组织“一府两院”及其相关单位征订宪法宣誓专用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宪法宣誓制度。

    (一)深化对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市委常委会上及时报告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有关精神。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上原文组织学习了《决定》和《办法》。

      通过学习,大家充分认识到,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加强宪法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向宪法宣誓,突显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传递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二)及时对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工作进行部署

    《决定》和《办法》下发后,临沧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及时对落实《决定》和《办法》进行研究部署,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制定了《临沧市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市级“一府两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作出部署,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按照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组织宪法誓宣,有的乡镇还制定了自己的实施细则。

    (三)精心做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把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作为敬畏宪法、维护宪法、实施宪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和责任担当来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工作。
 
    一是制定宪法宣誓誓词牌,制作专用宣誓台,统一组织征订宪法宣誓专用书;二是布置好宣誓会场,按照宣誓场所庄重、严肃的原则,在宣誓场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同时要求宣誓人员着正装或本民族服装;三是搞好演练,为让宣誓者和人民群众在宣誓活动中感受到宣誓的庄重、严肃和神圣,从灵魂深处产生对宪法的敬畏,使宪法宣誓活动体现应有的政治意义,进行宪法宣誓前,事先组织宣誓人进行宣誓演练。

    (四)明确宣誓对象和组织单位

      1.会议期间的宣誓。一是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县区长、副县区长,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本次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二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2.闭会期间的宣誓。一是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决定的人民政府代理市长、代理县区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主任会议进行宪法宣誓。

      二是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研究室的主任、副主任,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三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四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宪法宣誓仪式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在两个月内进行。宣誓场所悬挂国徽;宣誓人着正装或本民族服装;在颁发完当选证书或任命书后即进行宣誓仪式;宣誓仪式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报出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集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国徽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自领誓人开始,依次报出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三、存在的问题

      临沧市、县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按照《决定》和《办法》要求组织实行向宪法宣誓制度,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部分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认识有待增强。 各级人大常委会带头在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全面组织学习宪法宣誓制度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实行向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存在实行向宪法宣誓制度是“多此一举”的思想意识。

    (二)组织向宪法宣誓制度的范围不够宽广。 目前,临沧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决定》、《办法》所制定的《实施办法》,大多规定向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本级‘一府两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一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如何组织宣誓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市级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任命的科级干部是否要组织宣誓未作出明确规定等等,存在向宪法宣誓制度的人员范围较窄的情况。

    (三)相关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工作开展不平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实施宪法宣誓活动的指导督促有一定差距;各县区制定的《实施办法》已规定了向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贯彻落实过程中,同级“一府两院”、一些政府组成部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至今尚未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不够,不能做到灵活多样,多数乡镇都是按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对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任命权在上级部门,所以对这部分人员在组织开展向宪法宣誓制度方面的工作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四、下步工作建议

    (一)充分认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重大意义。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要进一步深化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加强宪法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要组织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宪法宣誓誓词,做到人人会背诵,并将其植根于自己心中,时刻按誓词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二)广泛宣传宪法宣誓制度。 各级人大常委、“一府两院”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开辟专栏专版,进一步加大《决定》、《办法》的宣传力度,形式多样地进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宣传。要将学习贯彻宪法宣誓制度同国家宪法日纪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让宪法和宪法宣誓制度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总结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以来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结合实际,对本级《实施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更具操作性。

    (三)精心组织好宣誓活动。 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带着对宪法敬畏之心和维护实施宪法的责任感精心做好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工作。要加强全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得到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