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16.05.2016  18:35
  • 18.昆明市教育局关于举行《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doc
  •   关于公布《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昆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征求意见稿编制单位联系。

     

    附件:昆明市教育局关于《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昆明市教育局

      2016年5月9 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为了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市教育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条例》文本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昆明市教育局于2016年4月7日,通过昆明教育信息港发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第1号公告。2016年4月13日,在上述同样网站发布了听证会的第2号公告。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14:00至17:30,《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昆明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南楼593室举行。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决策发言人为市教育局副局长龚利春,主持人为市教育局调研员资玉国,听证监察人为市政府目督办副县级督查员龚丽萍,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科员赵燕莉,记录人为市教育局校安处王芳亮。听证会设5位听证委员,分别是: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教育处处长王建方,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处长李姬,市教育局法规规划处处长蒋安俊,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主任马勇仙,市教育局初教处副处长苏艳荣。本次听证会共有7人自愿报名参加,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市教育局邀请产生了其他9位听证代表,最终参会听证代表共16人,听证代表中: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2人,律师代表1人,县区教育局代表2人,学校校(园)长代表2人,教师代表2人,社会人员代表7人。听证代表分别是:官渡区教育局行政办主任李巍、昆明市教工第二幼儿园园长杨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教科文卫部主任王东、经开区锦绣学校副校长陈武元、昆明市防震减灾局处长黄晓秋、安宁市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彭永忠、西山区教育科研信息培训中心教师周卫、市人大代表杨云萍、护国关工委主任黄列宁、市政协委员王晓玲、云南大不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徐映辉、昆明机床厂职工罗华忠、呈贡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李元慧、云南邮政公司职工张桂珍、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宗恒、昆明市工商局副处长陈立群。旁听人员共3人,分别是:昆明市中华小学副校长李清、昆明滇池中学副校长王琦、昆明市第三中学德育主任李文娟。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24人,实际到会24人。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一)各方听证代表对《条例》的总体评价

    听证代表一致认为《条例》文本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始终遵循上位法,不重复上位法,条文内容简洁。《条例》的出台,将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提供遵循和指引,让学校安全工作有法可依;将极大促进我市依法治校进程,有力促进昆明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关于安保机构设置问题

    听证代表建议将安保人员,包括安保干部和保安人员纳入学校的编制。关于保安人员的配置,如果按照《条例》设置的比例,有的学校就只有一个保安,一个保安在实际工作当中是难以胜任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建议对人数少的学校,规定最低配置的保安人数要求。

    (三)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经费问题

    听证代表建议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的投入再具体一点。经费保障上分成两块,一个是对公办学校的经费予以保障。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经费。

    (四)关于责任和处罚相互统一问题

    听证代表认为《条例》只提到部门职责,对不履职情况的处理规定较少,对学校和管理人员处理比较直接,而对相关部门和政府的处理规定不直接。学生的监护人,其前面有什么责任,后面就应该有违反责任的处罚,比如说家长送学生读书,义务教育法具有相关规定,但是有些家长不送学生上学,最后出现事故的时候,就推脱责任。建议应该进行明确。

    (五)关于学校安全宣传教育问题

    代表建议将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一年中各个重点事件节点来抓。例如世界地球日、世界读书日等,《条例》可以规定,在这些时间到来之际,有针对性的结合起来强化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六)关于安全知识教材进校园问题

    代表建议专门编制切合昆明实际的安全教育教材,提供给学校进行学校安全教育。

    (七)建议修改《条例》名称

    代表建议题目修改一下,地方性条例,建议用管理办法。

    (八)建议 将《条例》分章来写

    建议将《条例》分4章来写,比较具有条例性和框架性,有一个独立性纲要性的东西,引领我们执行这个条例。

    (九)关于补充完善有关内容问题

    听证代表建议学校应当建立日、周、月检查制度;发挥好法制副校长作用;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家安全管理的总体范围来进行研究和贯彻执行;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决策发言人龚利春副局长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和发言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说明和答辩:

    (一)关于《条例》名称问题。 条例的出台到现在为止,经历了很复杂的一些程序,《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经过多次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由《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决定的。

    (二)关于《条例》分章撰写问题。 我们第一稿就是以章节来写的,经多次调研和深入讨论后,为了对省《条例》做有益补充,体现地方立法特色,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款式文本。

    (三)关于《条例》规定处置 校闹 问题。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四部委出台治理“医闹”问题的有关规定,借鉴省外先进地区立法经验,结合昆明实际,维护学校和谐稳定,保障学生、教职工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条例》中规定了处理“校闹”的相关内容。

    (四)各方听证代表发表了很好的真知灼见,提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各位听证代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将对文本进行认真的研究、修改和完善,充分体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诉求,明确行政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切实做到事前依法预防,事中有效监管,事后妥善处置。

    六、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一)此次听证会得到了市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各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媒体的大力报道和宣传,听证会召开顺利、程序规范。

    (二)参与此次听证会的各方听证代表对《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报积极的支持态度,认为《条例》的制定十分必要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表示同意和支持。

    (三)此次听证会有16位听证代表提出了自己对《条例》文本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小组将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文本进行认真仔细的修改和补充完善。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关于安保机构设置问题

    此条建议采纳。修改为:按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和保安人员。具体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已经有明确发文。

    (二)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经费问题

    此条建议。《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昆明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做了专门规定,故在《条例》文本中不再作重复性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好相关要求。

    (三)关于责任和处罚相互统一问题

    此条建议采纳。我们将对《条例》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关于学校安全宣传教育问题

    此条建议。我们已在《条例》文本中规定了宣传教育相关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高度重视,结合重点时间节点,再督促各地做好专门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关于安全知识教材进校园问题

    此条建议。安全知识教材制定不属于我市工作职权范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手册,采取多种途径对学校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学校安全知识,提高应对处置学校安全事故能力。

    (六)建议修改《条例》名称

    此条建议。《条例》的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建议 将《条例》分章来写

    此条建议。我们将做进一步深入研究。

    (八)关于补充完善有关内容问题

    此条建议采纳。《条例》文本修改为:(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七)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会结束后,起草小组针对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本中存在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逐一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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