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6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24.07.2015  01:32

昆政办〔2015〕8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为进一步推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会签时间过长,文件协调、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文件印发后贯彻落实慢、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肃规范精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通知》(昆政发〔2014〕43号)有关要求,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细做实研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修改完善和提交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并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业务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要坚决杜绝因前期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和有关部门会上不表态、会后有意见而导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文件仍久拖不发的现象。

二、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市属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人民政府,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三、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属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市属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凡与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四、  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若需市属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照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公开;以市属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需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2个工作日内在市属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牢牢把握政策解读的主动权、主导权,带头分析形势、阐释政策、主动接受媒体采访,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深入地宣传解读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为全面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  市属有关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市属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市政府目督办要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办理督查制度》的要求,适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  市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八、  其他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自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的正式文稿之日起,原则上按照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文件的印发时限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具体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