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对出租车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价”调研

01.12.2014  01:03

  工作动态

  11月19日,以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黎明为组长,市人大法制委举行法规专业代表小组活动,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等对《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价”的调研活动。

  调研组座谈听取了市交运、公安、环保、规划、发改、旅游发展、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总的来说,《条例》的出台,符合昆明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在一段时期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要求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昆明城市形象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施行效果。

  针对存在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问题,昆明主城四区与呈贡区出租汽车如何统一管理,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调研组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我市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标准、制度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规范、秩序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新格局。二是建议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立法调研,结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工作实际,作进一步的调查和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按立法程序对《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昆明日报 李艳)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昆明市 发布人:昆明信息港徐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