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03.12.2019  10:41
临人办〔2019〕7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制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安排,为按时按质完成《临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特别是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体现到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解决百姓关心的民生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确保每项立法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为临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法制保障;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

  二、责任分解

(一)提出法规案。 由市司法局、市水务局负责牵头起草《条例》草案,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配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2月28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把握节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督促、推动有关工作落实,确保法规案按时按质提出。

  责任领导: 杨鹏飞, 责任人: 杨世吉

(二)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议案稿)议案后,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要及时开展调研、论证和专门审议工作。专门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一次审议工作。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由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及时收集、整理审议的相关材料,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尽快移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责任领导: 杨鹏飞, 责任人: 杨世吉

(三)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收到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审议的材料后,要认真研究分析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做好调研、论证、协商、征求意见工作,形成新的《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要在对《条例》草案进一步调研、论证或听证的基础上,组织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报市委审定后于2020年8月30日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责任领导: 施志胜, 责任人: 左光荣、黄永刚

(四)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及时做好《条例》报批、公布及上报备案工作,并于2020年9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形成报告,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责任领导: 施志胜, 责任人: 左光荣、黄永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落实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市政府依法行使立法提案权,发挥市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汇集社会智力资源,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

(二)发挥主导作用,促进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任务、组织、时间、责任的要求,引导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指导督促起草部门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科学设定法规内容、合理协调利益关系,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立法工作规范化。 认真落实地方立法法规起草、法规审议、法规报批等各项制度规定,规范工作内容和流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发挥“部门业务专”的优势,在法规草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前,加强调研、论证或者听证,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要认真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在开展立法调研、修改法规草案等环节,进一步畅通集中民意、广纳民智的渠道,广泛征求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民主党派和社会组织意见,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立法工作根植于基层、根植于群众。通过制度设计,坚决避免和防止立法行为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推动《条例》制定工作科学、民主、公正、有序开展。

  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沧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临单位,驻临军警部队,驻机关纪检监察组。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印发

录入者:曹建文 责任编辑:曹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