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出台《昆明市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08.10.2016  14:05

 

      近日,为保障昆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质量和解决率,昆明市财政局出台了《昆明市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是明确资金使用原则。坚持“协商议事、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择需安排,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财权事权匹配、绩效优先”五项原则。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承办单位(部门)办公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经费;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投资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支出;不得违反规定用于修建“楼、堂、馆、所”等“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支出。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二是明确资金安排原则。市级财政从2016年起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并每年增加专项资金50万元,连续安排五年。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急需解决的,而资金筹措困难的民生项目。超支不补,年末未分配结余资金收回总预算。

      三是明确资金补助程序。由市级承办单位(部门)根据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选择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要求、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群众反映迫切、需要专项资金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补助备选项目,并对备选项目相关方案及资料是否纳入专项资金补助及补助金额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局、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协提案委及相关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拨付资金。

四是明确资金监管要求。市级承办单位(部门)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部门)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督,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等报告;市财政可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实施绩效评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可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建议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