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关于对胡鼎康户申请面积更正登记的公告

12.11.2014  13:02

巧家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胡鼎康户申请面积更正登记的公告

(2014)第01号

1987年4月28日,胡鼎康户购买巧家县人民政府位于菜市街原57号土地权利人为巧家县城环局房管处的公房,面积77.76,四至界线为东至后平墙滴水,南至本房山墙西至本房前平墙滴水,北至本房山墙与公房共垛。

1988年7月7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对胡鼎康户与张正文户因房屋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张正文建筑在胡鼎康家西面滴水内的房屋,从胡姓墙脚处起退90公分,留作胡姓滴水,建筑在胡姓南面山墙的厨房,从胡姓墙脚处起退处50公分,留作胡姓山墙滴水,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半年内撤除。

2014年10月27日,胡鼎康户向巧家县国土资源局递交更正登记申请,申请更正其用地面积,将其原来房屋三方滴水纳入其登记面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我局发出此公告,公告更正登记其用地面积,更正后的用地面积为97.02平方米:。

若对更正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巧家县国土资源局。逾期,巧家县国土资源局将按规定予以更正登记。

 

特此公告

 

巧家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11日

 

来源:巧家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