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工程经5层转包 包工头沦为黑摩的司机

20.10.2015  10:54

    2009年左右,一直在云南各地做小工程的四川资阳市人刘某某结识了包工头张某某,两人一同做了几个工程,都赚了钱。这些合作让刘某某相当信任张某某,但这让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在一个层层转包的工程中,刘某某被拖欠1419725.46元的款项。此后的5年间,刘某某追款不成、诉讼几经审理,不得已只得以靠开黑摩的维持生计。

     事因

    接手工程至少经5次转包

    2010年5月1日,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与四川广安智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安智丰)签订合同,由广安智丰为莲华街道办事处承建“五华区庭院雨污分流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由于该项目包含“昆明理工大学莲华校区雨污分流工程”,8月19日,昆明理工大学与莲华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昆明理工大学委托莲华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涉及该校的工程。

    2010年春节前后,张某某找到刘某某称有工程可干,并称只要刘某某垫资就交给他管理工地。刘某某随后借给张某某22万元垫资,并要了欠条。2010年6月左右,张某某从一个叫张某的包工头处接下了“昆明理工大学莲华校区雨污分流工程”,9月22日工程开工。之后,张某某称自己在蒙自接了一个大工程,便与刘某某口头约定由刘某某组成施工队伍,垫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最后工程款归刘某某。

    据刘某某介绍,接手时,他了解到工程至少已4次转包,到他已是第5个。“我和张某某较熟悉,当时俩人并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

     困境

    拿不到工程款靠拉黑摩的维生

    2011年1月7日工程完工后,刘某某迟迟没有拿到先前借给张某某的工程垫付款22万元、材料款284802.46元、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81813元及应付工程款633110元等合计的1419725.46元。他随后将上任转包人张某某、雨污分流工程招标单位五华区莲华街道办、工程中标单位广安智丰公司和工程所在单位昆明理工大学告上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19725.46元,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此事。

    由于一直没能拿到工程款,刘某某的生活开始变得非常困难,现在租住在西山区一个即将拆迁的城中村内,靠拉黑摩的维生。“工程款拖欠近5年,这几年在昆明都是这样过的。

     一审

    判上任包工头归还垫付款

    2014年6月12日、10月22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是否为理工大学莲华校区雨污分流工程实际施工人。

    庭审中,刘某某出示了涉及工程的现场工程量确认单、现金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表。

    被告广安智丰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刘某某并不是工程的承包人,广安智丰只是将莲华校区的雨污分流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原告刘某某与他们公司无任何联系。

    被告理工大学委托代理人认为,莲华校区的雨污分流工程的发包方是被告莲华街道办事处,承包方是广安智丰,理工大学不是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也不是业主单位,对工程无选择权和决定权,仅能尽到配合义务及根据协议承担相应工程款义务。

    经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某提供证据只能证实原告刘某某参与了工程施工管理并负责材料接收,不能证明原告确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后另据法院查明,2014年11月24日,被告莲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广安智丰结清了理工大学莲华校区雨污分流工程全部工程款。

    由于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间的借条实质内容为工程垫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2014年12月25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工资垫付资款人民币220000元,并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谁是工程实际施工人成新焦点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告刘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9点30分,二审开庭,被告张某某和广安智丰公司未到庭。

    庭上,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补充提出:“二审首次开庭原本是在2015年4月,但是当时由于被告广安智丰工程建设公司称他们在云南没有工程项目,后来听说可能是有人在冒充他们公司在云南招投标。

    “如果确实是有人在冒充四川广安智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涉案工程,那么一审判决可能就存在错误,我们请求对中标合同上的广安智丰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如果确实属冒用,请求法院对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是改判。如果确定没有冒用,我方还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19725.46元。”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

    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否为原告刘某某也成焦点。对此,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方已经出示了作为施工人的证明,“如果被告方认为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请举证。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理工大学委托代理人认为:“理工大学不是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也不是业主单位,对工程无选择权和决定权,仅能尽到配合义务及根据协议承担相应工程款义务。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应该由原告负责举证。

    由于本案中新的争议焦点的被告广安智丰公司一方没能到庭,案情比较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都市时报 记者和德)

编辑:周智宇责任编辑:徐婷